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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烫伤男婴转院引发官司 儿童医学中心输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5日14:30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金志刚通讯员东亮)医院“拒绝救治”烫伤男婴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昨天由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元。

  2002年9月25日下午4时许,刚满周岁的男婴小超在家中被开水烫伤,保姆急忙把他送到上海儿童医学中心。接诊医生检查后,告诉保姆医院医疗设备有限,孩子治疗后可能留下
疤痕。在未做任何病史记录、没有实施基本清创处理的情况下,医生建议保姆送瑞金医院。

  拿着医生写有“瑞金医院”4个字的纸条,保姆“打的”送孩子去瑞金医院,没想到刚好碰上交通拥堵,到达瑞金医院时已是晚上6时。经诊断,小超的面、颈、躯干和右手均有不同程度的烫伤,面积达7%,局部烫伤程度为Ⅱ度。

  2003年9月,小超的父亲宋志伟以孩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儿童医学中心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儿童医学中心对病人已做了检查,并根据病情建议转院,所以不存在拒绝急救处置行为,但没有做病情记录、联系接受医院、呼叫救护车等,违反了其在转院中应尽的义务,构成医疗服务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故作出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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