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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将叔叔告上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5日14:45 新闻晚报

  父母离异,高某随母迁出老屋,谁知飞来横祸,父亲因煤气中毒身亡,高(随母姓)女士因未继承到亡父的承租权,将叔叔曲某及当地的物业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原本自己父亲承租公房的承租权归自己所有。日前,法院一审对她的诉讼判决不予支持。

  房子住户几出几进

  两间位于本市成都北路的房屋,早年是高某祖母租赁的公房,高某父亲、叔叔曲某和姑妈共同居住此处。1968年,姑妈先迁出该房。1969年,叔叔曲某因服兵役也曾迁出该房,1971年退役后又再报入户口,5年后曲某又在该房内结婚,居住一年后再迁至女方家中居住。期间高某的父亲因“上山下乡”,于1970年将户口也迁出该房。1975年高某父亲回沪一直居住在老屋,1984年,高某的父母结婚后也一直居住在此,并于次年生育了高某。几年后,高某的父母因感情不合离婚,高某与母亲迁出了该房另行居住,而此房则由高某的父亲和祖母居住。2000年7月,祖母因病去世,高某的父亲向当地物业公司申请变更租赁户名,当时叔叔、姑妈也纷纷表示同意将房屋租赁户名变更为高某的父亲。当地物业公司经审查后,认定高某的父亲为该房的承租人。

  房屋承租权起纷争2002年4月12日,高某的父亲因煤气中毒死亡。当地物业公司召开高某和其叔叔曲某协商确立新的承租人,因各方意见不一协商不成。去年6月6日,当地物业公司出具了调解不成证明。之后,高某曾为此事向法院起诉过,因当地物业公司没有确定承租人而撤诉。直到9月1日,当地物业才认定叔叔曲某为该房屋的承租人。

  高某当然不予认同,她于去年11月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认为父亲去世该房没有共同居住使用人,依据《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自己作为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原房屋承租人的直系亲属,应首先是该房屋的承租人,要求确认房屋租赁权归自己所有。

  法院一审不支持高某

  案件的焦点是曲某是否为争议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叔叔曲某辩称,争议的房屋原是母亲承租,尽管自己结婚以后迁至岳丈家居住,可为了照顾母亲,仍经常回争议的房屋居住。2000年母亲去世,当时高某的父亲已离异,根据家庭协议归高某的父亲承租,但自己和另一位兄长并未放弃居住权,同时还保证姐姐回沪时的居住权。高某的父亲在世时身体较差,又孤身一人,自己仍经常回老屋居住,照顾兄弟。再则高某自从父母离婚后,随其母迁居他处,从未再回争议的房屋内居住,也未对其父尽过义务。因此不认可高某对该房屋的租赁权。为此,两位邻居证明,曲某是争议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而高某对证人身份及两份证词表示不认同,认为两证人与曲某是多年邻居,与曲某有利害关系,陈述内容不真实。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高某仅以证人与曲某为多年邻居为理由,认定双方有利害关系依据不足,高某没有证据证明证人的资格有问题。而当地物业公司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实施意见(二)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就变更承租户名协商不一致的,承租人应当从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因此物业公司处理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李鸿光杨志洪邵一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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