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短信”哈哈一乐 苦恼“枪手”需要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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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5日17:54 沈阳晚报 | |
“你趴在我身上,拨弄我的秀发,亲吻我的脸颊……这时,你深情地对我说出了三个字:汪汪汪!”当你在手机短信中收到这样的信息时,相信一定会发出会心地一笑。随着手机短信的兴起,这种集嬉笑怒骂、调侃人生,令看者意犹未尽的短信,便蜂拥到人们的手机上。然而,很少有人会知道,这些短信都是网站花钱从“枪手”手中买来的,而“枪手”们因为缺少“著作权法”的保护,也都在极其“痛苦”中生产着这些“快乐”的产品。2月24日,记者采访了这样一个制作短信的“枪手”。 “枪手”空间只有70字 “创作短信都不得多于70个汉字,而且要魅力十足。”在一位熟人介绍下,“枪手”陈中一(化名)向记者介绍了他们的创作规则。 从辽宁大学毕业的陈中一,找了几家公司打工后,都觉得不如意,后来就到了自己亲戚开办的公司,这一下闲暇时间就多了起来。2001年的一天,陈中一在上网时,看到了关于征集短信的消息。平日就爱写作的他立即操起笔来,为网站写了100多条自认为很幽默的短信。3天后,陈中一将这些短信发给了两家网站。几天后,他突然从其中一家网站收到了一封邮件,说他的其中一个短信被录用,稿酬20元随后寄到。 “我创作的短信在网上的点击率最多的达1万余次”,采访结束时,陈中一这样告诉记者。这意味着,陈中一创作的一条短信至少给1万人带来了快乐。 文学功底成就“枪手”创作短信,需要具有一定的文学功底和社会经历。陈中一在中文系学习掌握了处理文字的能力,使得他能够将生活中的某一情节变成幽默的短信,从而顺利地通过网站卖出去。到目前,陈中一的短信一次获得最多的报酬是120元,那是一个只有短短30个字的短信。 渐渐地,一些网站主动同陈中一建立了联系,在一些特别的日子里,网站就给他出一些创作的题目,请他创作。如今年春节前,网站就让他集中创作一些有关健康、发财和与猴有关的短信;情人节时,网站则又要求他提前创作一些情感方面的短信。但是,陈中一的短信创作也并非一帆风顺,有时被憋住了,写不出短信,陈中一会难过很久。这时,他就会抱着王朔的文章和脑筋急转弯类的读物,一看就是大半天。陈中一觉得,这些东西会给他创作的灵感。 “枪手”需要著作权法 创作短信给陈中一带来了可观的收入,但陈中一也在抱怨:短信剽窃。短信传播中没有作者的署名,有些点击率和下载率数很高的短信,最初的短信“枪手”们获得的报酬只有十几元钱,大部分的利润被网站和营运商所得。陈中一认为,短信创作收入低的最主要原因,就是缺“著作权法”保护。 随后,记者就短信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采访了辽宁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付菁。付律师认为,“著作权法”规定凡是作者个人独立创作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作品都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现阶段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及作品的完整权方面。而手机短信是新事物,制定“著作权法”时,手机短信尚未出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相关的保护可能要滞后,但这并不能否认短信应该是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者:本报记者孙洪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