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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半月 两大学生分文未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5日18:57 华商晨报

  晨报讯(记者 周纯 实习生 尚琳)正在上大学的徐雪和王娜(化名)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辛辛苦苦上了半个多月的班后,却落了个两手空空,工资一分钱也没得到。

  打工者 工作半月分文未得

  2月2日,徐雪和王娜经应聘到沈阳市蓝科电子有限公司做业务员。她们说,当时公司
曾表示她们不用坐班,但每天都要出去跑业务。每个月底薪300元+20%的业务提成,但这些都只是口头上的协议,并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书面协议。

  2月18日,她们突然接到公司要开除她们的通知,理由是她们没有任何业绩,工资也不会给她们。听到这个消息,徐雪和王娜怎么也想不明白,虽然自己没有业绩,但毕竟辛苦了半个月,应当拿到工钱。于是她们在2月19日的上午,来到沈阳市蓝科电子有限公司为自己讨要工钱。

  公司的毛经理与执行董事协商后,决定留用她们,但要转做内勤。每天早上8:30上班,干满一个月就给她们工资。而此时就要开学的徐雪和王娜,根本就无法达到公司要求。毛经理说,要是她们不干,就算自动辞职,工资也就没有了。

  面对公司的新要求,还要上学的两人最后放弃了工作离开了公司,最终一分钱也没有得到。

  公司 她们是自动辞职不给钱

  2月23日上午,记者来到沈阳市蓝科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毛经理接待了记者。他说,她们来的时候,已经说好了试用期3个月,合格后才签合同。考虑到她们工作期间没有业绩,决定把她们转做内勤,但两人不同意,主动离开了公司。由于她们没有干满一个月,又是自动提出辞职,按照《劳动法》的要求,没有干满一个月,又没有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的,不应付任何工资。

  律师 公司应该付给工资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崔扬律师,她说,虽然徐雪她们的工作属于试用期,而且没有事先通知公司就离开,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而且她们付出了劳动,公司应该给予一定的报酬。她还提醒打工者,即使在试用期,工作前也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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