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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发作杀害邻居 法律缺失警察无计可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0:48 兰州晨报

  精神病人致死或骚扰正常人的事件时有发生。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数量的精神病患者没有经济来源,其家属或经济困难,或因不愿出钱而放任其在社会上胡作非为,对那些随时可能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精神病患者,当地公安部门或街道又将如何面对这种情况呢?

  疯子伤母杀邻打街坊

  通渭县马营镇西堡村上道社的村民杨全喜今年33岁,于2月19日被当地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刑拘。杨全喜之所以被刑拘,和去年发生在通渭县城关区一精神病打死亲生母亲的案例大同小异:2月19日下午,杨全喜犯病之后,在家中暴打自己的母亲并最后导致母亲昏迷3天,邻居81岁的老大爷周进禄听到呼救声后赶去救助,不料被杨全喜圈到厨房之内一顿棍棒活活打死,随后,失去控制的杨全喜大打出手,致伤70多岁的看庙老人马国良,最后在街上继续施暴的时候被接警后的派出所民警抓获。

  又一起精神病患者致人死亡的案例在当地群众中引起反响。这些精神病患者究竟该由谁来约束他们的行为?通渭县公安局副局长孔德军对此哭笑不得,他说,每年该县都有一起精神病患者伤人的案件发生,但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所导致的伤害不负刑事责任,而他们的监护人本身就是受害者或者生活一贫如洗,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很难落实,对类似的案件他们感到非常头痛。而更为头痛的是:明知道他就是精神病患者,在犯病期间会给周围的群众带来伤害,却苦于没有办法采取相关的措施。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杨全喜的精神病发病史由来已久,他自己也经常到天水精神病院前去检查治疗,但病情不见好转。据杨全喜的邻居说,杨全喜曾娶了2个媳妇,但都因不堪忍受他发病后的毒打而离婚,后来亲戚朋友为其介绍了2个对象,但对方一听他是一个精神病就不了了之。邻居告诉记者,杨全喜发病后就毫不留情地打骂自己的母亲,而且谁要劝说他都毫不客气地毒打来人,久而久之,邻居就没有人敢进他的家门。杨全喜的姐姐杨秀珍说,就在2月18日,丈夫还陪杨全喜到天水精神病院去看病,出事那天,她因惦着弟弟是否按时吃药来到现场,她听到弟弟打人的声音后,就急忙喊来看庙的马国良老人,没想到不但没有制止弟弟的行为,连马国良老人也被弟弟打伤。

  按照相关的司法程序,当地公安部门正在为杨全喜做医学鉴定,孔德军副局长说,如果鉴定结果确认杨全喜是精神病患者,公安部门只能放了他,但放出去之后,杨全喜需要住院治疗,他的家人没有能力承担这部分费用,那么。杨全喜又犯病了之后怎么办?

  本报记者阎世德 王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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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按照司法鉴定的程序,首先要鉴定精神分裂症病人的各种法定能力情况。如看看病人有无受审能力(病人能否分辨诉讼问题的责任是谁的),作证能力如何(能否向法庭提供事实经过.所提供的事实经过有无客观性、准确性和可信性),病人是否知道自己在受审,能否知道案件对他是有害的,病人能否和律师合停等等。司法鉴定的另一程序是鉴定在案件当中,精神分裂症患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司法鉴定很重视病人的辩护能力,然后才考虑病人的自我控制能力;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疾病状态中,因丧失自知力,对刑事案件缺乏辩护能力,也缺乏受审能力、作证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因此他的犯罪不具有责任能力,也就不负法律责任。在刑法第15条第一款中规定:精神病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情况下的行为不负法律责任。但当精神分裂症经治疗病情痊愈后,在精神正常情况下犯罪,不能因以往曾得过精神分裂症而逃避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阎世德 王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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