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考试作弊被取消学位 状告母校要求补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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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1:05 现代快报 | |
快报讯 作者宗一多) 在大三期中考试时作弊,南京审计学院一女学生毕业时未取得学位证书。该女生大学认为自己完全符合学士学位颁发条件,遂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授予其学士学位。昨天下午4点,南京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未当庭判决。 今年23岁的原告李璐(化名)在大三期间《统计学》期中考试中因夹带纸条进入考场被监考老师发现,南审遂认定为作弊而对其作出留校察看处分。2003年6月25日,南审据此决 庭审伊始,原告代理人顾律师指出,南京审计学院不授予李璐学士学位的行为违法,应当撤消。他举出了3个理由来证明:首先,考试作弊而不授予学位与国务院《学位管理条例》中有关学位授予法定条件相抵触。其次,南审的行为违反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学校应当给犯错的学生以机会。再次,南审的行为也有悖公正原则。学校未及时宣布处罚决定及补救途径,导致李璐毕业后在其档案中才发现不被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对李璐的就业及进一步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同时,他还指出南审制定的《考试规则与考试违纪处分规定》中,未将夹带列明为作弊行为之一,所以南审认定李璐夹带纸条的行为就是作弊,应该是没有依据的。 南审的代理人刘尧华律师认为,学校不可能将作弊行为一一列明,《规定》中也说明解释权在教务处,因此对于李璐作弊是毋庸质疑的。南审作出不授予李璐学士学位的决定是依据全国人大的《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江苏省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同时,江苏省学位授予办法第5条规定“在校受过记过处分的,不授予学位”。因此,南审作出的该决定,无论在实体上以及程序上都没有问题,故请求法院驳回李璐的起诉。 经过近1个半小时的审理,主审法官宣布此案将择日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