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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违法企业将被釜底抽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3:12 山西日报

  本报讯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省政府制订的《工业企业环境保护供电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实施,今后环境违法企业将难以继续生产。这是我省为加强对排污企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打击违法建设和违法排污行为采取的又一新举措。

  《规定》共十二条,要求各级供电企业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裁决,对各类违法建设项目、违法排污企业,分别采取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等
强制措施。其中规定:对被依法取缔、关闭的排污企业,要停止供电并拆除供电设施;对在建违法项目或建设项目超过规定试生产运行期限,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企业以及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要在7日内停止供电;对因超标超量排污被限产的企业,限定用电量。《规定》同时要求供电企业在电力供应紧张时,要优先保障清洁生产型企业、“环境保护模范企业”、“三废”综合利用企业的用电。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和供电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王俊斌胡汝明)

  (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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