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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死亡后器官丢失 家属起诉公安局索赔3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3:12 时代商报

  器官“丢失”案上诉至省高法

  2004年2月17日,葫芦岛人体器官“丢失”行政讼案在葫芦岛中级法院进行审理,在被驳回诉求后,死者家属不服,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昨日,辽宁省高法已正式受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家属讨器官诉求遭驳

  2002年8月4日,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矿务局下属的邱皮沟煤矿发生一起井下事故,职工方艳军在岗位上意外死亡。

  事故发生的第二天,未经家属同意,家属也没在场的情况下,矿方委托南票区公安分局法医室派人对方艳军进行了解剖。当家属赶到现场的时候发现死者已经被解剖,部分内脏器官丢失,下落不详。

  为了追讨“丢失”的器官,获悉了器官下落的死者家属向葫芦岛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赔偿30万元。

  2004年2月17日,葫芦岛中级法院审理此案时,当庭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诉求。

  省高法受理家属上诉

  昨日下午,本案的死者家属也向辽宁省高级法院递交了行政上诉状,请求二审法院撤消葫芦岛市中法作出的行政裁定;确认葫芦岛市公安局摘取人体器官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30万元。

  死者家属认为,葫芦岛市公安机关私自接受第三人委托,擅自对死者尸体进行解剖并摘走人体器官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多项规定,其行为不属于刑事侦查行为。

  而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依据证据定案,只凭被告的口供就武断裁定是刑事侦查行为。由上可见,一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消一审裁定,对被上诉人私自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全面审查,公正判决。

  政协委员建议高法重视此案

  葫芦岛人体器官“丢失”行政讼案的一审裁定引起了辽宁省政协常委的许锡武委员的关注,许锡武委员指出: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未经原告同意,在死者死亡时间和原因不明的情况下,解剖死者遗体并取走人体器官,其行为不符合法医解剖条件,是一种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而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在被告不能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裁定的嫌疑。许委员建议省高法领导重视此案。见习记者吴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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