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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 客户索要延时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4:29 北京晨报

  晨报讯(首席记者赵中鹏)日前,崔先生将北京市商业银行永定路支行起诉到海淀区法院,要求两元钱的经济赔偿。崔先生说,银行没有按时开门,让他损失了2元钱。

  崔先生称,2000年5月2日,他在北京市商业银行永定路支行购买2000年凭证式(二期)国债18000元,双方应以当时购买2000年凭证式国债的规定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内容。但原告于2002年5月2日合同到期时,遵照规定到原购买点取款时,永定路支行却以修缮房屋为由
拒绝兑付。直到5月6日修缮完毕,该行才开门营业,此时他才取到本应在4天前就应取到的款项。

  崔先生认为,他与银行因购买国债形成合同关系,任何一方都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银行在合同到期后不能按约定兑付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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