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者,要想搬先拿500元(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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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9:25 沈阳晚报 | |||||||||||
“先给我500元再说” 2月23日,关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2003年5月1日,他以每月300元的租金,租用了张某所有的阳光幼儿园的二楼,用于英语教学。双方签订了租房协议,协议期限为1年。到了2004年1月,房主张某以英语班学生越来越多为由,要增加房租,要求关先生每月给她500元房租。由于房租太贵,关先生开始寻找其他的房子。2月初,当关先生准备搬走时,房主张某便将关先生的家具和教学用品全部锁起来,并告诉关先生:“东西可以给你,不过你要给我500元钱,作为房屋磨损费。” “爱上哪告就上哪告!” 关先生于是求助110。2月23日下午,记者也来到了关先生租房的和平区长白乡阳光幼儿园。当记者向在场的110民警询问情况时,房主张某大哭大骂起来。在110民警的追问下,张某随手一指:“那些东西都给我弄坏了,不给钱能行吗!”当民警要求房主详细指明具体损坏物品时,张某指着一楼的冰箱、洗衣机说:“这上面的两个坑就是他们磕的,得赔500元。”“我租的是你家二楼,一楼的东西坏了也要我赔?”关先生不解地问。“你租我的房子,凭什么说不是你弄的。”房主说。 记者就此采访了沈阳消保科的陈志坚科长,据他介绍,既然双方在合同里已写明租用范围为二楼,一楼不属于承租范围,因此一楼内的设施即使损害,也不应赔偿。而房屋内的正常损耗也不在赔偿范围内。该案例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如不能调解,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 本报记者田茹茵文澜琦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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