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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作弊引发诉 讼南农毕业生为讨学位二告母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9:28 龙虎网

  【龙虎网讯】学生考试作弊当然是令人不齿的行为,但是作弊者究竟该为这个不光彩的行为付出多大的代价?南京农业大学外国语学院2003届的一位毕业生为此和母校较上了真,并执着地将官司从一审打到了二审。昨天下午,南京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由学位引起的特殊行政官司。

  考试作弊丢学位

  去年1月10日,已经大四的王勤(化名)在一场法语考试中,夹带并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片,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自知犯下了不可原谅的错误,王勤虚心接受了学校给予的记过处分,认真重修了法语课并以86分顺利过关。

  转眼到了毕业,看着周围的同学高高兴兴地拿到了毕业、学士学位两本证书,只拿到毕业证的王勤的心凉了半截。由于他受到过行政记过处分,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没有给他授予学士学位。带着几乎哀求的口吻,王勤恳求学校能够按照学校的《补充办法》授予自己学士学位,但被学校以不符合条件为由拒绝。

  带着没有学位的遗憾,王勤离开了学校,却接连遇到了意想不到打击,因为没有学位,家人帮他办好了出国深造的手续却无法申请硕士课程,去事业单位应聘受尽白眼。王勤无奈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重获学士学位。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时,王勤认为,学校此举是依据其制定的《南京农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执行细则》(简称《执行细则》)中“在校期间受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作出的。这个《执行细则》已经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简称《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范围,“被告的校规”不应当大于“国家的法规”。

  而校方则称,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学校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作出具体的规定。在《南京农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执行细则补充办法》(简称《补充办法》)中虽然有“有条件的允许受过处分的学生申请学位”,但《补充办法》中还规定,这个“有条件”是指“受处分时间在非毕业学年内”,王勤受到的处分在毕业学年内,也不符合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省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制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执行细则》。判断毕业生的成绩是否优良,何种“毕业鉴定等材料”对授予学士学位产生影响,《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而只能由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制定。学校不授予学位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且程序合法,因此驳回王勤的诉讼请求。王勤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观点交锋

  昨天的庭审依然紧紧围绕“学校不授予王勤学士学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展开。

  王勤首先援引了一则关于浙江大学作弊丢学位的学生姚某告赢学校的报道,说明自己的“冤枉”,学校则拿出教育部关于“坚决刹住高校作弊歪风”的内部文件,说明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合理的。但由于两份证据与此案的争议焦点没有直接关联,均未被二审法院采信。

  由于教育类的行政案件涉及较为前沿的法律问题,昨天二审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作者:毛蕾

  (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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