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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做什么?(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9:38 沈阳晚报
张起淮
邹开红
温辉
沈岿
  新闻背景:自2003年8月1日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这一以尊重受助者自由意志为核心的救助制度,源于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但相应建立的城市救助站却遇到了出乎意料的难题———以前对待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模式是公安机关“收”,收容遣送站“留”,而现在的救助管理站只是一个救助者的身份,如果乞丐不自愿接受救助,也就意味着乞丐管理将处于一种“真空状态”。面对如此的真空状态,市民、律师、专家等各界人士都给予了很大关注,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

  议题一:乞讨是否为个人的自由

  今年,政府准备重点治理收容遣送办法废止后城市流浪乞讨出现的新问题,在此有必要探讨的是,乞讨是不是个人的一种自由?

  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乞讨当属个人自由。在法律的视野里,自由就是一种随自己意志从事某种活动而又不侵犯他人自由的资格。从这个意义上讲,正常的乞讨,即非强制性的向他人要钱要饭,既没有偷和骗,也没有抢,无疑属于个人的自由。

  张起淮(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公民有权利选择包括乞讨在内的任何生存方式,但乞讨不应该成为一种职业。另外,个人生存方式的选择并非绝对自由,不能为了个人的自由而影响他人的自由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议题二:政府能否划定禁讨区,其法律依据在哪里

  一些城市如北京、苏州等先后在一些公共场所划定“禁讨区”,禁止流浪乞讨人员在“禁讨区”从事乞讨。在法律上,政府是否有权设置“禁讨区”呢?

  张起淮:设置禁讨区,是政府任意扩大权力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政府设置禁讨区,实际上是政府禁止一部分公民进入这些公共场所。作为一个公共区域,任何人自由进入的权利都不能被剥夺。假若城市管理者仅仅出于保护城市形象的目的,认为乞讨者衣衫褴褛有碍城市形象,这显然不是一个民主社会应该行使的管理方式和秉承的人文风范。

  沈岿:从抽象意义上讲,禁讨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是对乞讨者的歧视。当然,在禁讨问题上,还要区分“公共场所”和“私人场所”。由于私人对其私人场所如住房、办公室等拥有占有、使用等权利,其有权驱逐他人在此乞讨;而公共场所属于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所有的人都有权去,作为社会成员之一的乞讨者当然也可以去。

  议题三:法律如何对待指使、强迫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在城市乞讨大军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而指使他们乞讨的,往往是他们的父母、亲戚或其他组织者。法律如何规制这些“幕后人”呢?

  张起淮: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其入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9条也规定: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此外,我国参加的《国际儿童公约》也对儿童的权利给予了保护。因此,在我国,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是法律不允许的,包括未成年人父母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指使未成年人乞讨。

  温辉(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指使、强迫未成年人乞讨,是变相雇用童工,可以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惩治;如果涉及到拐卖儿童等,还得追究其刑事责任。

  沈岿:如果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指使其外出乞讨,即使没有使用暴力,也应视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是其他人指使的,应视为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

  议题四:在废止收容遣送办法后,政府如何有效管理乞讨人员

  前不久,有关政府部门宣布要在今年下大力气治理流浪乞讨现象,但如何既有效遏制恶意或违法的乞讨现象,又不致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是一个有待研究的课题。

  邹开红(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检察官):我国政府不能忘记自己负有《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其必须保障人人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在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生存所需要的食物、衣服时,应该允许个人通过乞讨来满足其生存的需要。

  张起淮:乞丐群体存在的根源之一是贫困,要根本解决流浪乞讨问题,还要依靠整个社会的重视,努力发展生产与经济,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努力缩小贫富差距。在目前制度建设方面,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和农村村委会的职责与作用,创造就业机会,教育好逸恶劳者,从源头上减少乞讨人员数量;二是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提高救助站的救助能力;三是社会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通力合作,防止行乞者组织帮会;对操纵、拐骗、强迫未成年人从事职业乞讨,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要依法打击。

  编后语:当我们将视角放在“城市乞丐”这一特殊人群上时,一时间来自道德层面、认知层面、法律层面、人性层面等等各方面的讨论集中于同一群体———“城市乞丐”身上,并将相关问题的讨论引向深入,并形成了有正方有反方的不同观点,俨然形成大辩论的架势。看待一件事物的眼光正是在“冷眼旁观”中变得越来越敏锐,也更加接近真实和正确。这正是我们所希望的,我们希望通过多方剖析“城市乞丐”现象,为最终解决问题提供多角度的思维方式。如果你就“城市乞讨”有什么观点,请你以简短的言语告诉我们,邮箱地址:tdm580@email.syd. com. cn

  (曾献文、吴明智/文周立/摄陈起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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