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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钱 “警察”扔出了贪污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9:38 沈阳晚报

  引子:“我在马路边捡到1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叔叔接过钱,对我把头点……”这首唱了多年的儿歌,为培养孩子拾金不昧的精神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扬州,一名辅警却将孩子捡的一元硬币给扔掉了!2月25日,扬州市委宣传部、文明办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虽然扔掉一元钱并不重要,但它所引起的对此问题的探讨,对净化社会风气,加强全社会的思想道德教育所起的作用却不能用一元钱来估价。记者也从多方了解到,此一元钱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是多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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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故事:一元钱刺伤童心

  据新华社南京消息报道,今年新学期刚开学,发生在扬州市一名10岁小学生身上的小事,成为学生和家长们议论的热门话题。原来,一天下午李某夫妇带着10岁的儿子外出,行至一商城门前时,孩子发现地上有一枚1元钱硬币。妈妈鼓励他说,拾金不昧是一个少先队员的优秀品德,应该把这枚硬币交给警察叔叔。孩子看到附近有一名“警察”(实为辅警)叔叔正在维持交通,就走上前去,将这枚硬币放在了他的手里。谁知,这名“警察”叔叔当着孩子和其母亲的面,将这枚硬币不屑一顾地扔在了地上,令孩子惊愕不已。孩子父亲李某说,鼓励孩子将l元钱交给警察叔叔的本意,在于希望通过警察叔叔的夸奖,让年幼的孩子多一些荣誉感和自信心,作为一名辅警,身上只要穿着制服,在孩子眼中就是警察叔叔和正义的化身,这名辅警的做法,确实容易让孩子产生困惑。

  观点1:受理拾遗物是警察的法定职责

  景雪(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如果公民或单位将拾遗物占为己有,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公民的行为就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公民或单位在失主找来时,拒绝归还拾遗物,而该拾遗物的价值又较大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就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群众拾到遗失物并不一定非要交给警察,但是,如果群众把拾到的遗失物交给警察时,警察不能拒绝,而应当受理。《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中第四条,就明文规定:“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十三)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领部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就规定,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公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观点2:警察应怎样善待群众交来的拾遗物

  景雪:首先,警察在受理拾遗物后应当积极寻找失主。对一些大数额的拾遗物可以通过媒体帮助寻找或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寻找失主。对于一些数额小的拾遗物,就应当用一种公告的方式来寻找失主。公告一定期限后,仍找不到失主的,就按无主物处理,把该拾遗物上交国家。

  其次,不管群众交来什么样的拾遗物,都应当出具相关手续。所以,“我在马路边,捡到1分钱”这歌还要唱,把钱交到警察手里边,警察向“我们”点不点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警察收到钱后应当怎么办。

  观点3:警察无权私自处分拾遗物

  不论钱多少,拾金不昧应当是法律的一种要求。那么,警察在收到群众上交的拾遗物后,该怎么办?能像新闻中说的那名警察一样一扔了之吗?

  景雪:从私的角度分析,如果公民或单位把拾到的遗失物或接受别人交来的遗失物据为己有,那么这就构成了民事法律上的不当得利行为。从公的角度,即从受理拾遗物属于警察职责这一点上考虑,警察受理拾遗物后,不交还失主或把拾遗物据为己有,那么警察的行为就不是不当得利那么简单了,而是涉嫌“贪污”行为了。

  根据上面的分析,警察在受理群众交来的拾遗物时,不论价值多少,都不能私自予以处分。警察根本就不能扔掉群众交来的1元钱,甚至是1分钱。警察在受理群众或单位上交的拾遗物后,应当按照规定寻找失主,或送交拾遗物招领部门,由有关部门来处理。像1元钱在如今可能要找失主也不现实,即使是找到了失主,失主也不一定领。但是,即使是如此,警察也无权处分这1元钱,而应当把这1元钱交有关部门。即使辅警不是警察,假定辅警没有职责受理群众交来的拾遗物的话,那么这个辅警就应当向那名小学生说明,他这一“扔”而处理拾遗物的行为就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得利,同样是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

  作者:谭德明/文刘晶/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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