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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酒店被打由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10:58 生活报

  案由:

  2003年12月,王某在某大酒店就餐,临桌李某因喝酒过多,与王某发生纠纷,酒店保安只是围观并未制止。最后,李某用啤酒瓶将王某打伤后逃逸,保安也未制止其逃跑。李某的行为造成王某左眼失明,鼻骨骨折,花去几万元医疗费用,酒店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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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法:

  第一,王某可以要求李某赔偿理由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由于喝酒过多,头脑发热发生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事实,其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民法通则》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的结果,结果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王某也可以要求酒店赔偿。理由是王某到酒店来就餐与酒店形成了事实上的消费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是经营者一项法定义务。由于酒店未完全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本案中,酒店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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