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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民企快递员的遭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14:14 南方周末

  本报驻蓉记者 曹勇

  2月6日,在与重庆市邮政局的一起官司中,刘勇所在的公司败诉了。

  尽管这个结果早在预料之中,但他还是和公司所有的人一样,在残存的一点希望破灭后又彷徨起来:手中的这饭碗, 只怕是端不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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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是四川东方快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雇请的一名员工,每天干的活儿,就是将客户交递的快件送达目的地 。

  为了每个月几百元的报酬,他勤勤恳恳地履行着职责,从来没有想到自己竟然会被人"一逮再逮"。

  一罚再罚

  2002年6月24日,是刘勇"记忆中最倒霉的一天"。那天上午,他开着公司的面包车送交一份快件,收件人是 重庆市邮政局的一名职工。

  快件刚送达,他被邮政局执法人员迎面拦住:"你得跟我们走一趟,你犯法了。"

  下午两点,分公司的负责人谭云柱来领他,执法人员板着脸说,他们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以及隐私权,"违背了宪 法"。

  当时,刘勇看见谭云柱睁大了眼睛,额头暴出青筋。

  最终,执法队开出罚单:罚款6000元。

  刘勇"觉得心尖都在打颤",因为这相当于他们4个月的营业额。如以工作量来算,至少2000件快件投递的活儿 他们白干了。

  "认倒霉吧,"刘勇脸上的肌肉扭曲得厉害,"胳膊拧不过大腿,我们惹不起他们。"

  低头认罚并不能解决问题。2003年2月26日下午,同样的遭遇再次降临到刘勇的身上。他开着面包车去投递快 件,中途被重庆市邮政局执法大队4名工作人员逮住,抄走了7件快件。最后,刘勇所在的公司被罚款7000元。

  冲突

  2003年4月21日,双方的冲突达到顶点。

  下午3时30分,重庆市邮政局执法人员闯进东方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营业房里,四处翻查,搜出4件快件以及11份 清单。

  得到消息赶回的谭云柱和邮政执法人员发生打斗。重庆市公安局对谭云柱作出了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

  5月23日,重庆市邮政局作出行政处罚,东方公司重庆分公司被罚款1万元,同时被责令立即停止违规经营信件和 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

  处罚书上说得明白:处罚的原因是,东方公司重庆分公司"违规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

  根据调查,邮政局数次"查获"的东方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快件分别为:3份资料,4份增值税发票,1份布样说明书 ,4份文件以及11份标注为文件资料的东方快递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详情单。

  邮政局认为,这些东西都属"信件及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然而东方重庆公司则不这么认为:在登记注册时,重庆市工商局批准东方公司重庆分公司进行的业务范围为:小件物 品、非机要资料的快递服务。"这些发票、资料、文件等,显然属于'非机要资料',我们的经营完全 在工商局规定的范围内。"东方快递公司的法律顾问张富明说。

  另外,《邮政法》规定,信件是指信函和明信片。而《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 信息的载体",即,信函作为一种载体,其传递形式为套封,其内容为不被他人知晓的"缄封的信息"。"市邮政局既未说明 快件的传递形式,又确知其内容为发票、报销单据、样报等,显然快件未被缄封,是公开的信息,那么凭什么认定查获的快件 就是信件?"张富明说。

  处罚权之争

  2003年7月1日,东方公司重庆分公司向重庆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对重庆市邮政局的处罚权提出质疑:"我们 认为市邮政局不具备处罚权。"

  其理由是,《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这个"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按《邮政法》第40条规定,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邮政局本身即为一个经营企业--最多不过是具有特殊性质的经营企业而已,它不应该具备对竞争对手的行政处罚 权。不然,它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符合游戏规则。"张富明说。

  而重庆市邮政局则认为,他们才是这个"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理由是,《重庆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规定 ,"未经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委托擅自办理邮政业务的,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应该责令其将收寄的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及收取的费用退还寄件人,并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张富明认为,这个条例是和《邮政法》相冲突的,第一,它把邮政企业和邮政主管部门混为一谈;第二,把处罚权由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变更为邮政主管部门。"它把运动员、裁判员甚至连警察都混为一体,将大大地损害行政机关的公平性、公 正性和中立性。"

  因此,东方公司重庆分公司认为此条例无效,申请重庆市政府撤销市邮政局对他们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2003年10月17日,重庆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条例》为依据,维持重庆市邮政局的处罚决定。

  不得不有个了断

  在重庆市,遭到处罚的不仅仅是东方公司重庆分公司一家。根据重庆市邮政局行业管理处及法律事务处一位负责人提 供的数据,在此前后,重庆市数十家快递公司中,一半以上遭到了处罚。邮政局还定期不定期地和公安等部门举行联合行动, 对快递公司进行大规模的清查。

  谭云柱说,他所知道的,就有两家快递公司在此种情形下被迫离开了重庆。

  2003年11月24日,东方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们不得不和他们有个了断,为我们的生计 ,也为快递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张富明说。

  不过他也抱有希望,因为现在的大气候是,国家已在强调法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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