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三男生参加晨跑猝死校园 学校赔款1.9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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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05:1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在老师带领下进行晨练后,患有严重心脏病的初三学生曹磊猝死校园。由于对死因问题双方争议太大,曹磊的家长以对孩子体罚致其死亡为由,将学校告上了法庭。昨日,重庆垫江县法院审理后认定,“参加体育活动存在诱发其心脏病复发的可能”,学校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判决学校赔偿死者家长1.9万余元。 初三男生猝死校园
16岁的曹磊原是垫江县某中学初三学生,由于自小患有严重的心脏病,他平时几乎很少参加学校的体育锻炼。 2003年10月30日上午,曹磊做完早操并参加了跑步活动后,在回教室途中,突然感到呼吸困难。虽经学校师生全力抢救,但终究没能挽回他的生命。事后,有关方面调查认为,曹磊是由于心脏病复发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的。 家长学校各执一词 联想到儿子死前发生的一些事情,曹磊的家长认为是学校体罚孩子惹的祸。曹磊父亲曹文书称,10月29日晚,曹磊在参加政治考试时没有把自己的学号写清楚,被政治老师打了两耳光并罚站,“这让孩子的身心受到了很大伤害”。最关键的问题是,学校在明知孩子患有严重心脏病的情况下还让他参加做操和跑步活动,“显然是在对其进行体罚,这导致了孩子的死亡。”曹文书还称,曹磊在读小学时从来没有参加过学校的体育活动,升入中学后,家长曾将孩子患病的情况告诉了学校,并出具了相关证明。 对此,学校否认了这一说法。该校有关负责人表示,学校对曹磊患有心脏病的情况并不清楚,出事前一天晚上,曹磊的政治老师并没有对其进行体罚,“让他做早操和跑步属正常的教育行为”。学校据此认为,对曹磊的死亡他们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判决学校有错 尽管事后学校给予了曹家2000元的“人道主义援助”,但曹文书夫妇仍以学校管理疏漏、体罚学生为由,把诉状递交到了垫江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由学校赔偿各种补偿费共计65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对曹磊患有心脏病的情况在事先是明确知道的,按教育规程的要求,应当将其作为特异体质的学生看待,让其参加体育活动是忽视了诱发其心脏病复发的可能,因此存在一定过错;曹磊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其自身体质缺陷所致。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学校赔偿死者家长补偿费19000余元,其余费用由死者家长自行负担。记者徐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