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配套费不办房产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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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09:30 现代快报 | |||||||||
江宁市政天元城部分购房者昨天向九九专线投诉,开发商违反“一价清”规定,向他们收取“配套费”,且违反合同规定,迟迟不办理房产证。 据这些购房者反映,2002年8月,他们与江宁市政建设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东山成墟路江宁市政天元城期房,2003年7月15日交付使用。当时,开发商向他们每户收了5750元煤气管道费、防盗门费、对讲门铃费等“配套费”。按协议规定,开
记者采访时,江宁市政天元城售楼处工作人员说,房产证等手续正在帮购房者办理,因为是分批办理的,一部分还没办下来。由于当时“一价清”规定尚未实施,所以收了部分购房者的配套费。 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曹文刚律师认为,开发商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及时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等手续。南京市物价局早在2001年7月就出台了关于商品房售价的相关规定(简称“一价清”):凡为园区住房统一配置的公共设备设施一律计入商品房成本,不得另外收取费用。该政策适用于从2001年7月1日之后开始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根据江宁区物价局2001年80号文规定,从2001年9月1日起凡为园区住户统一配置的设备设施一律计入商品房成本,不得价外另行收费。江宁市政建设房地产公司此举违规又违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