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证券昆明营业部原总经理余卉终审被判9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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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11:59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昆明营业部原总经理余卉作出终审判决,以余卉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0万元;宣告云南南山企业公司和南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原副经理刘某无罪。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1995年1月至1998年11月,余卉在担任中国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昆明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总经理期间,将营业部自有资金以及经营管理的其他资金共计人民币21.92亿元,以网上透支、无抵押贷款和虚构债券回购等方式借给与其有非法同居关系的刘某(另案处理)的南山公司使用,营业部收取了相关利息。一审法院以余卉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总和刑期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0万元。宣告刘某无罪。余卉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省高院经认为,余卉在担任营业部总经理期间,置国家利益和单位利益不顾,采用不同方式使与其非法同居关系的刘某获取巨大利益,从而致使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和正常的管理活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并已触犯了有关规定,应依法予以惩处。其次,“连续犯”是指出同一犯罪故意,而连续实施数个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同一个罪名的犯罪。本案中,余卉在现行刑法实施前后采用不同方式实施犯罪,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故一审法院认定余卉构成玩忽职守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并依法对其实施数罪并罚并无不当。于是,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柏立诚(滇池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