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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首例自行车撞人致死案骑车人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11:59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日前,我省首例自行车撞死人案一审宣判,肇事者黄某被五华法院判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1年,并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回放:自行车撞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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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11月9日,被告人黄某骑无号牌及后车闸装置性能不合格的自行车行至翠湖北路100号路段时,被害人从翠湖北路公园一侧的人行道走下来,从黄某的自行车前走过翠湖北路车行道时,被黄某所骑自行车撞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后认定:被告人黄某骑无号牌及后车闸装置性能不合格的自行车,车速过快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害人横穿车行道,借道通行时未注意避让车辆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判刑依据:自行车也是车

  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出来后,经昆明市检察院立案监督移送五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开庭时,肇事人黄某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表示不服,申请再次进行认定。他认为此事故是被害人横穿马路造成的,被害人应是主要责任人,而他是次要责任人因为无先例可参照,加之肇事人始终对认定结果不服,在接下来的3年时间里,交警部门对此事故又进行了两次责任认定,最后第三次责任认定的结果还是黄某应负主要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1条明确规定: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交通信号放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黄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车辆在行经人行横道时须避让行人”的规定。另外,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指出,驾驶非机动车的人同样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并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最重的可以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1年,并承担此事故的主要民事责任。

  徐静 柏立诚(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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