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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是拒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12:17 新晚报

  编辑同志:

  我儿子下岗后,给别人开出租车维持生活。一天夜里几个喝多酒的乘客,坐我儿子的车,到地方后他们说计价器有问题,双方到技术监督局投诉,但该局已经下班,对方拒不支付车费。无奈,我儿子把他们拉到派出所。在派出所的调解下,他们才交了车费,从派出所出来后,他们威胁我儿子,说不送他们回家就投诉我儿子,说他拒载。请问,法律对出租车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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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如何规定的?

  老读者 张先生

  张先生:

  首先,我们应当清楚,客运是一种合同关系。既然是合同关系就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应当互相尊重。

  根据《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出租汽车营运时,驾驶员应当按规定使用里程计价器。不准合乘、无故拒绝租乘或故意绕道行驶。”如果驾驶员无故拒绝租乘,根据该条例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1000元到2000元的罚款。

  但是如果是由于乘客方面的原因,驾驶员有恰当的理由不接受租乘,则不是“无故拒绝租乘”。

  像您反映的这种情况,对方认为你方的计价器存在问题,虽然向派出所报了案,但是还没有得到主管部门的解决。无疑,如果对方继续租乘的话,则完全有可能继续争执下去,还可能发生新的纠纷。为了避免新的纠纷发生,双方避免接触,我认为是明智之举。

  况且,对方不是处于一种危急和危险的状态,并且对方随时可以找到其他的车辆进行租乘,他们的权利并没有受到不法侵犯。所以,您儿子的行为是一种避免冲突的让步,不是无故拒绝租乘。

  律师 路建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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