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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屋顶所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12:22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本报曾经报道过的一业主走上法庭要求为其“探出式”房屋屋顶进行确权的案件,经过两审法院审理,终于有了结果,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这名业主的“屋顶权”。

  焦女士在2000年4月购买了一套坐落于本市和平区荣业大街的房子,新房位于一层,建筑面积150余平方米。焦女士所购买的这套房屋结构比较特别,前面有一“探出式”的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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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于一个平房结构,面积60平方米,后面才是单元式的房屋结构。购房不久,焦女士却发现,自己“探出式”大厅的屋顶却被二楼居民当作露台使用。二楼住户的房屋也是单元式结构,与露台通过一门相连。明明是自己的屋顶却被别人当作露台使用,自己想在屋顶悬挂灯箱也不行。焦女士对这一情况十分不满,于是走上法庭,索要自己对房屋探出部分屋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审时法院认为,原告焦女士与被告房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购房合同中没有对大厅屋顶作出预定,并且诉争的“探出式”部分的屋顶既不属于公摊面积,也不计入产权面积,由此驳回了焦女士的诉讼请求。

  对这一结果焦女士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二审开庭当中,焦女士的律师提出,无论谁购买的房屋必然都是有屋顶的,对于屋顶,如果房屋所有人不能拥有,那么还有谁能拥有呢?被上诉人房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认为,焦女士所购买的房屋屋顶应该属于业主共同所有,而不属于任何个人,因为这个屋顶并没有计算在产权面积当中。

  “探出式”大厅的屋顶到底应该属“私”还是属“公”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购房人购买房屋是购买房屋的整体结构,作为诉讼双方争议的“探出式”大厅的屋顶部分,应该属于焦女士所购买房屋整体结构中的特殊结构部分,诉讼双方所争议的“探出式”大厅的屋顶部分应该视为购房者焦女士所有。二审法院昨天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探出式”大厅的屋顶部分的所有权属于焦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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