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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之光”疑似“希望之光”(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8日08:27 扬子晚报
图一
图二
  本报讯南京现代雕塑中心诉南京时代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中科昆山高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昨天下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1999年5月1日,南京现代雕塑中心在《中国花卉报》上刊登了一组雕塑作品的电脑效果图,其中有名称为“希望之光”的雕塑作品。2001年7月29日,南京时代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周庄建设管理所签订了一份《雕塑购销协议》,售价6万元的雕塑“科技之光”被安装在昆山高科技产业园内。

  现代发现后,认为“时代”与昆山高科技产业园管委会签订并履行购销合同的雕塑,是盗用“现代”创作的“希望之光”雕塑作品方案。为此,“现代”将“时代”和中科昆山高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一起诉至法庭,要求法庭判决被告侵权,并销毁涉嫌侵权的雕塑。在庭审中,本案主要围绕三大焦点进行辩论。

  “科技之光”雕塑是否侵权

  “时代”认为其销售的雕塑“科技之光”,系自行创作,具有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不构成侵权。“现代”则认为,他们早在1999年就在《中国花卉报》上刊登了“希望之光”的电脑效果图,在被告未对其权利的有效性提出反证之前,原告对该雕塑作品的电脑效果图依法享有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时代”制作并安装在中科昆山高科技产业园内的雕塑“科技之光”,是一件立体雕塑作品,与原告提交的雕塑作品“希望之光”的平面效果图相比较而言,两者没有明显的区别。法院认为,从事雕塑制作的从业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技能,依平面电脑效果图制作立体的雕塑作品并不需要进行再创作,而仅仅是对平面雕塑效果图的复制行为。因此,法院认定时代雕塑公司制作并销售雕塑作品“科技之光”的行为,是对“希望之光”电脑效果图的复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雕塑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产业园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中科昆山高科技产业园管委会表示,其与“时代”之间只是雕塑的买卖关系,如果其向时代雕塑公司购买的雕塑侵犯了原告著作权,此侵权责任应由时代雕塑公司负担。法院在调查后认为,昆山高科技产业园管委会的确只是实施了购买侵权产品的行为,原告并没有证据表明管委会明知涉案雕塑是侵权产品而故意购买。因此,昆山高科技产业园管委会不应该对“时代”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涉案雕塑必须销毁吗

  法院认为,昆山高科技产业园管委会以支付对价的形式,合法取得了涉案雕塑的所有权,是该雕塑的最终用户,“时代”对此雕塑已丧失了物权意义上的支配权,“现代”的损失主要是“时代”从涉案雕塑作品中所获得的利益。由于“现代”已能从时代雕塑公司因实施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赔偿金中获得补偿,其精神权利亦可以通过时代雕塑公司在媒体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的形式得到救济。因此,从保护正常交易和避免资源浪费的角度讲,销毁涉案侵权雕塑作品不是明智的选择。

  综合各种因素,法院作出判决,“时代”向“现代”支付赔偿金人民币6万元,并承担此次诉讼费用。(龚达民 叁杨岗)

  图一:“时代”制作的“科技之光”。

  图二:“现代”创作的“希望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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