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乘客告航空公司案“主场”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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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9日01:45 时代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吴丹)全国首例乘客状告航空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因被告对此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而一度出现波折,未及开庭审理就已经展开“主场”争夺大战。2月27日记者获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裁定,撤销东陵区法院关于将此案移送昆明官渡区人民法院处理的民事裁定,明确此案由东陵区法院审理。 2003年9月27日12时50分,家住沈阳的沈长征持打折机票与爱人孩子一同乘坐东方航空
“虽然我购买的是打折票,但服务不能打折。”回家后沈长征愤怒地将东航云南公司起诉到沈阳东陵区法院,请求责令被告返还飞机票款1110元、赔偿损失200元、当面向原告道歉。不久,沈长征又在违约之诉后提出增加侵权的诉讼请求,在精神上的索赔金仅为象征性的1元。此案由此成为全国首例乘客状告航空公司晚点违约及侵权赔偿案。岂料,案件还未开庭,围绕“究竟在哪儿审理”这一问题就产生了争执。被告东航云南公司对此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东陵区法院下达民事裁定,认为:该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所在地为昆明市巫家坝机场,地属昆明官渡区。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移送官渡区人民法院处理。 沈长征对此裁定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昨日,沈阳市中法下达终审裁定认为,该纠纷应当是客运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东陵区法院诉讼并无不当。关于他在开庭审理前又增加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的问题,可以一并审理。所以东陵区法院移送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本案由东陵区法院审理,并退还上诉人上诉费50元。 东陵区法院宣传处昨日午后表示,目前材料在中法还没送回来,开庭日期没有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