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小姐跳楼案判决如“辛普森杀妻案”翻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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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1日04:31 华商晨报 | |||||||||
刑事被判无罪民事被判赔偿 葫芦岛小姐跳楼案判决如"辛普森杀妻案"翻版 晨报葫芦岛讯(记者杨菊凤) 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判决一起小姐跳楼案:“杀人凶手”在刑事诉讼中被判决无罪,但是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却被判决向跳楼女青年赔偿经济损失
女青年因为与一名有妇之夫的男子单独在男子家里,结果被男子的妻子以及岳父母等亲属“捉奸后”,女青年从六楼上跳下,她并没有被摔死,但是留下了终生残疾。此事后来发展到男子的岳父母被检察机关用菜刀逼女青年跳楼而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本报曾经于去年12月27日做报道)。昨日,记者了解到这起案件已经由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那名被男子亲属叫做“小姐”的陈明(化名)是一名歌厅服务员,来自朝阳市。 陈明控诉:张国立的亲属逼我跳楼 事件的前因和经过,陈明是这样说的:去年2月25日晚上,张国立在出租车上骂我并打我,强行将我带到他家中,到他家后,他让我看黄色录像,不让我回歌厅。张国立的妻子回来后,对我打骂,且将张国立的一些亲属叫来,对我进行辱骂和殴打。张国立的父亲还用菜刀威逼我说:“要不你跳楼摔死,要不我也整死你。”在他的暴力胁迫下,我从六楼跳下,幸亏被他人送进医院..... 张国立亲属:“小姐”是自己跳楼 张国立以及亲属四名亲属对事件却有另外说法:陈明是“小姐”,来破坏他人家庭,是她自己跳楼,没人逼她,也没有人打她。 警方和检察院:陈明被逼跳楼的事实可以认定 接到陈明的报警后,公安机关在张国立家发现了血迹,经过鉴定,是陈明的血迹,鉴定证明陈明遭受过殴打。公安机关认为综合案件有关情况和证据,陈明指控张国立岳父逼他跳楼的事实可以认定,于是两天后将张国立的岳父刑事拘留,并逮捕,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最后这样认定了事实: 张国立25日14时许,在歌厅与陈明相识,16时带陈明出去吃饭,饭后将陈明带回家中。21时30分,张国立的妻子回家,叫来了双方家属。张国立的岳父殴打陈明,并拿菜刀威逼陈明跳下六楼,陈明被摔伤。检察机关认为张国立的岳父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8万余元 今年2月,龙港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指控张国立的岳父及其他亲属逼着女青年跳楼的证据不足,因而宣判张国立的岳父以及其他亲属无罪,但是在导致女青年跳楼上负有责任,判决张国立岳父等人赔偿女青年经济损失3.8万余元。 龙港区法院一名审判人员针对人们的疑问解释说,根据我国的法律,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非常严格,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民事诉讼证据要求要比刑事诉讼宽松,根据证据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犯罪达不到确实充分程度,但是可以认定被告人对女青年跳楼是有责任的,所以这个判决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悉,龙港区检察院对判决不服,已经对此案提出了抗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