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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水泥坪惹来官司不断 村民告赢国土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1日09:30 长沙晚报

  本报湘潭讯因不服湘潭县国土局以其“侵占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由,作出收回其屋前水泥坪所占土地的行政决定,湘 潭县响水乡村民黄正球将该县国土局告上了法庭,一审败诉后黄不服而上诉。2月23日上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 组织双方就行政赔偿部分进行调解,由湘潭县国土资源局一次性补偿黄正球损失3165元,并承担该案一、二审诉讼费10 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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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局:收回水泥坪

  2002年4月,在湘潭县国土局组织的一次国有土地拍卖中,个体经营者周春华以18万元的价格买到该县境内临 矿院路的响水乡石马村唐家组总面积1667平方米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用于经商和居住建房。同年6月,周春华在这里动 工建房,次年1月竣工。

  周春华的楼房西头邻近同组的黄正球家,黄正球的楼房建于1995年,建成后黄将自家前坪8.28平方的一块地 填平并铺上了水泥,其东面一角紧邻周春华楼房西头的第一间门面。然而,这8.28平方米的水泥坪引起了当地国土部门的 注意。在多次与黄协商切去此角、收回土地未果的情况下,湘潭县国土局于2002年12月25日下达了行政决定书,责令 黄正球于同年12月28日前自动交还这块土地并恢复原状,遭到了黄正球的拒绝。2003年1月19日,湘潭县法院在该 县国土局的申请下予以了强制执行。

  县法院:维持国土局决定

  2003年5月12日,黄正球以“决定书合法条件缺损,主体内容、程序均不合法”为由,向湘潭县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请求撤销湘潭县国土局对自己的处罚,并要求国土局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在起诉状中,黄正球称这本是他与个体 开发商及矿院相邻的纠纷,湘潭县国土局却“越权包揽,为开发商充当保护伞”。

  对此,湘潭县国土局辩称,黄正球自1995年建房后,逐步在自家屋前占有8.28平米国有土地做坪用,所占土 地属湘潭矿院西大门支线已征收的国有土地,针对此种违法占地行为,他们作出的决定书主体正确,程序合法。

  湘潭县法院受理后认为,黄正球擅自占用公用土地在建成水泥坪,属非法侵占国有土地所有权行为;湘潭县国土局作 出的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书合法有效,应予确认,且该行政行为未给原告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故判决维持湘潭县国土局的决 定,并由黄正球承担该案费用。

  市中院:国土局赔偿村民损失

  一审败诉后,黄正球不服,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市中院在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上诉和上诉答辩意见后, 依法组织双方就行政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决定由湘潭县国土资源局一次性补偿黄正球3165元,限期履行完毕,并终审裁定 由湘潭县国土局承担该案一、二审诉讼费共计1065元。至此,这一备受当地关注的行政诉讼赔偿案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刘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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