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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民企状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1日11:05 北方热线网

  北方热线网——沈阳晚报讯(记者 王野蛟)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被沈阳市苏家屯区民营 企业———沈阳大龙洋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洋公司)告上法庭。这起因双方合作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涉案标的额高 达3960余万元。记者2月29日获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中石化因违约,向合作方大龙洋公司 支付垫付款及违约金等各项费用338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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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姻

  2001年底,大龙洋公司与中石化下属分支机构———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新星分公司,商定共同投资在沈阳成立一 家合资公司。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新星分公司以现金形式出资,大龙洋公司以其7个加油站及其附属资产经评估后作为出资。 双方持股比例为中石化占51%股份。在此基础上,双方共同出资在苏家屯区陈相屯镇新建一座5万吨油库,出资比例依然为 51:49。

  争议

  签订合作协议后,新星分公司委托辽宁省光辉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大龙洋公司旗下的7家加油站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6276万余元。按评估折算,中石化应投资6532万余元。中石化的资金未能及时到位。

  2002年5月,陈相屯镇油库开始动工,油库总体完工投资5644万余元。大龙洋公司表示,因中石化的资金没 及时到位,大龙洋公司在筹建油库中,为中石化垫付资金2878万余元。

  起诉

  2002年10月,中石化内部机构调整,下属的新星分公司被工商机关注销。大龙洋公司与中石化就合作争议问题 协商未果,大龙洋便将中石化及其下属的新星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其在建造油库中垫付的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共计 3960余万元。

  判决

  沈阳中法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实际履行。中石化方面没有履行建立油库和合作公 司等方面的投资义务,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作协议的同时,中石化方面还须向大龙洋公司支付垫付款及违约金等各项费用3387万余元; 已经建成的陈相油库中1—5号罐归中石化方面,第6—12号罐归大龙洋公司。库内其他附属设施,按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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