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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连两头 真诚话权益(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2日02:55 山西晚报
  罗德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从事工商管理工作14年,具体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4年。其所在的消保处,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从事研究起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章,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些案件,包括制假售假、掺杂私假,对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负责受理、调查、查处。对于一般的消费投诉负责调解,构成欺诈的要立案查处。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侵权人先实施赔偿,再追究其他责任。

  3月1日,本报3·15投诉接听室迎来了第二位嘉宾。上午10时,山西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罗德文如约来到了山西晚报社。从上午10时03分开始,消费者的投诉电话一个接着一个,罗德文处长对打进来的电话都进行了耐心而权威的解答。直至中午12时25分,罗德文处长没有离开一步,甚至几乎没有喝水的时间。记者就消费者所反映的问题以及罗处长所作出的解答进行了整理。

  下岗工搞经营能否享受特殊待遇?

  太原谢先生:我的爱人是一位下岗工人,现在开着一个理发店,请问罗处长,她是否可以享受减免工商管理费的待遇?

  罗德文(以下简称罗):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政府有明确的优惠政策,是可以减免工商管理费的。但是如何认定是否下岗职工,不是由原单位宣布一声就可以叫做下岗职工,必须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下岗证来作依据。下岗职工原来所在的单位要将下岗职工的名单报到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据此办理下岗证。有了下岗证之后到当地的工商所提出申请,工商所将实际情况报到上一级部门,经过研究和审批之后就可以享受这个政策了。

  5角钱的权益要不要维护?

  太原弓先生:不久前,我在喝迎泽啤酒时看到瓶盖上写着中一个小奖5角钱,我去找销售商要求兑现,但是销售商却推托不给。5角钱实在不算什么,但是作为消费者我不太理解厂家的做法,请问这件事您怎么看?

  罗:作为消费者,这是您的合法权益。5角钱虽然不多,但是作为厂家和销售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做出了公开承诺,按照合同法,就必须履行这个承诺,这是个信誉问题。据您所说,销售商不给兑现,还说想怎么告就怎么告,这种态度是错误的。目前,您应该首先向消协进行反映,由消协出面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对调解不能接受,您可以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太原市工商局的消保科会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对销售商进行调查核实。厂家既然公开承诺,就应该对消费者负责,应该诚信履约。

  商品质量有问题,但小票没了怎么办?

  太原张女士:去年腊月,我花了200多块钱在一商场买了一身保暖内衣,当时服务员说保证不缩水、不起球。我回家穿了一次,就发现上衣起球了。现在的问题是我把当时的售货小票丢了,再去找商场,人家还会认吗?

  罗:对于这个问题,您首先要明确一点,这件内衣在您使用当中确实有问题,您得有充分的证明。而且作为消费者,不是由于您使用不当造成的磨损。在这个前提下,衣物使用起来和其说明书的说明有差别,消费者提出更换是正当的。

  现在您的小票没有了,您有没有第三人可以证明您是在这家商场购买的,是几月几日,是哪个柜台,是多少号服务员,如果您能提供出旁证,再据此向消协反映,也可以向万柏林工商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反映。如果执法人员能够确认该内衣存在质量问题,又确系在此购买,那么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个角度来说,销售商应该做出相应的处理。

  在此郑重提请消费者注意,在购买和使用商品的过程中,索取票据并且要妥善保存是相当重要的。票据是解决纠纷的有力证据,所以不管多少钱,索证索票是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的一个重要手段。

  免费存车,贵重物品遗失后果自负?

  太原郑女士:我们在商场门口的停车场上经常可以看到一个牌子,上面写着:“免费存车,贵重物品遗失后果自负。”如果我的东西在那里丢了,商家是不是真的可以不负责任?

  罗:一般来说,作为商家,保安只负责商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进入商场提供服务,商家负有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自然就形成了双方的买卖合同,商场有责任也有义务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尽到保全的责任。

  商场以外,包括路边、广场和停车场,如果属于商场,有标志,有专人看管,收取存车费,当然要对车辆及车内物品负责。如果是免费存车,不收费用,也没有专人看管,并且商场有告示,提醒消费者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在这种情况下,发生被盗窃的事件,主要责任还是在车主个人。一旦发生就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待破案之后,其损失由犯罪嫌疑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多出的阳台该谁买单?

  杜先生: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按最初的图纸所签的合同上没有阳台,但是房地产商在盖好之后多加了一个阳台,而且要收我2万元,这种做法合理吗?

  罗:在购买商品房时,首先应该查验该商品房的5证是否齐全,5证齐全才能说明该房产的合法性。在所签订合同中,应该写明商品房的面积、层次、价格、以及售后的质量包括公用面积的分摊等等,要尽可能具体细致。在合同中没有涉及到的部分,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由于变更了图纸,增加或者减少了某些项目或者面积,包括附属面积,应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合同,这份补充合同在双方确认后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正式合同及补充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购买之后另外增加了的部分应该和消费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认可。但是作为销售方不得使用格式合同,包括告示等强加于对方,这属于霸道合同。

  作为销售商,不应该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消费者。作为消费者,如果确系不知情,没有补充协议,这笔钱就不应该交。

  个人能打公家的牌子?

  榆次王先生:榆次某纺织器材公司已经基本停产,但是有几个私人合伙者仍然在生产机器,并且还在挂该企业的牌子,请问这是不是造假行为?

  罗:您提出的这个问题很好,作为工商部门,我们需要调查之后才能对您做出准确的答复。我们首先要调查这个企业的证照是否齐全,如果证照齐全,那么该公司生产的设备是否存在仿造的问题,这都需要去认真核实。在最短的时间内,我将联系由当地的工商部门展开调查。

  看病是不是消费?

  太原杨先生:我爱人去年不慎摔伤导致骨折,在省城某医院做手术,当时大夫们意见不一致,有的认为用变通的钢板接上就可以,但是主管的大夫坚持要用一种很昂贵的材料,叫做记忆金属。没想到用了之后,不光没接好,反而使局部有些变形,不得不进行二次手术,对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罗:医疗纠纷一般就是发生误诊,没有及时得到救治,治疗中使用药品或器械不当等等原因造成伤害。因为没有调查,目前只能据您所说,骨折没有接好,局部有些变形,作为消费者,您首先要找院方交涉,提出您的全部合理的要求,和院方进行商谈。如果商谈不果,您需要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去做一个权威的鉴定,鉴定的结果将能够确认构不构成医疗事故,他们也会提出相应的处理办法。对于进行鉴定所产生的费用,在结果出来之后,明确是谁的责任即由谁来支付。对于医疗纠纷,患者也可以到省卫生厅医政处进一步咨询。

  杨先生:第一次手术后,大夫所使用的记忆金属费用很高,但是拆了之后,我去找大夫要,想留下作为纪念也好,作为物证也好,但大夫不给,我认为应该还给我,您怎么看?

  罗:这要看您付款时发票是如何写的,如果是使用费,那就可以不给;如果写明原价多少,您另外付费了,那么其所有权就是您的,您要回就是正当的。(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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