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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应赔哪些费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2日09:37 今晚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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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塘沽刘女士在某商场中的美食街用餐,刚一坐下,所坐长凳凳面突然脱落,刘女士措手不及跌落到地面上,大约五分钟后才在同伴的搀扶下站起来。刘女士先后到塘沽医院、泰达医院做了诊治,诊断为腰脊椎骨错位,不能干重体力活,需静养一两个月才能恢复。

  刘女士到塘沽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调查,固定长凳的螺栓脱落、焊点断裂导致刘女士摔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该美食街就餐,即为接受该处服务,而作为服务设备的餐桌椅出现破损,该商场负有责任。

  刘女士受伤后,该商场即认识到自身责任,较积极地陪同刘女士医治,并垫付了医疗费用。刘女士要求商场赔偿医疗和因此产生的其他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刘女士休养期间的误工费也应该由商场方面来负担。

  塘沽区消协经过求证,刘女士是开发区某公司合同制工人,每个月收入1100元。经协商,该商场赔付刘女士包括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和陪护费在内共2500元整。本报见习记者王爱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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