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餐丢包谁之过?消协:失主有权索赔 律师:获赔有难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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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2日11:50 青岛新闻网 | |||||||||
晚报讯 因用餐时钱包被盗,一顿饭“花”了近千元,这一倒霉事被家住威海路的刘女士碰到了。昨日,刘女士打来电话寻求帮助。 刘女士说,前日她到附近一餐厅就餐,因为是周末,餐厅的生意很是红火。上菜后,刘女士去了趟洗手间,五分钟后回来时却发现放在椅子上的提包不见了。刘女士称,包里有六百多元的现金,还有小灵通、银行信用卡、身份证等好多东西。第二天,刘女士到该餐厅
消协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律师认为 消费者在经营场所消费,经营者就要对他的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尽注意义务,比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安全保卫人员。但经营者的注意义务只能局限在经营者所能控制的范围之内,在能力范围之内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消费者遭受不法侵害。值得提醒的是,即使商家存在过错,消费者往往会因为对失窃的财物难以举证,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他还表示,从道义上讲,经营者给予消费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作为一种安慰,是非常值得提倡的。当然,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一些如包裹寄存、安装监控设施等措施,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更加安全的消费环境。(张文)(来源:青岛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