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杀出个“地平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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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2日12:13 新闻晚报 | |||||||||
孙某状告留学事务所重复收费未获支持 赴荷兰留学的孙先生想不通,自己与上海同济留学事务所签订出国自费留学合同,后来却冒出一个境外公司———“地平线公司”。他认为中介服务公司转包,出现重复收费,要求中介公司返还欧元3753元、赔偿损失人民币3万余元。日前,本市静安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孙某之诉不予支持。
突然冒出荷兰中介 2001年11月,孙某与上海同济留学事务所签订了《自费出国留学代理中介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孙某需缴纳中介服务费人民币2万元;招生简章说明留学所需费用包括“学校管理、服务费(第一年)”和“签证费”等共计26000荷兰盾(当时折合7000欧元)。签约当日,孙某支付了人民币2万元。2002年5月,中介公司确认收到孙某汇至荷兰的7000欧元。同年8月,孙某赴荷兰乌特勒支技术大学学习。8月25日,孙某与中介公司在境外的合作者地平线国际公司对预付的7000欧元进行结算,除地平线公司收取的签证服务费1020欧元、管理服务费2733 欧元及学校收取的费用外,结余747欧元还给孙某。 将事务所告上法院 去年8月27日,孙某向法院起诉,称到荷兰学校后了解到,校方仅收到1400欧元的学费。他认为中介公司用各种借口将应由中介公司承担的服务内容转包给境外的地平线公司再重复收费,故提出中介公司返还“学校管理、服务费(第一年)”2733欧元;退还“签证费”1020欧元及这两项费用15个月的利息73欧元;赔偿自己办理公证委托书所用的公证费、交通费90欧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中介公司赔偿人民币2万元、赔偿律师费人民币7200元。孙某向法院提供了中介公司收取7000欧元的依据,荷兰大学仅收1400 欧元的证明和荷兰驻沪总领事馆声明等证据。 简章写明其它费用 上海同济留学事务所则称,涉及孙某提到应由他本人自行支付并汇兑的“签证费、学校管理、服务费(第一年)”等费用,当时替孙某办理留学事宜的公司员工邱某为使孙某尽快拿到留学签证,在孙某一时无法兑换外币的情况下,个人为他先行垫付,汇至与中介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境外公司即“地平线国际公司”,钱款并非是公司收取,公司没有重复收费。 事务所提供了“地平线国际公司”收取费用的凭证,说明“地平线国际公司”收取的7000欧元用途,是在荷兰为孙某办理签证、接机并安排孙某住宿等,这些收费项目在招生简章中,写得明明白白。 法院认为没有重复收费 法院认为,孙某与上海同济留学事务所签订的《自费出国留学代理中介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招生简章中,对签证服务费、管理服务费和学费等各项应付费用作了标明,孙某知道并接受该条件后,才与事务所签订合同。事务所没有向孙某说明其中哪部分费用属于其合作者收取,哪部分费用属于学校收取,并不影响与孙某订立合同所达到的目的。孙某认为他交付的中介费2万元包括了他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与事实不符,上海同济留学事务所不存在欺诈和重复收费。法院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孙某要求赔偿的诉请。通讯员李鸿光本报记者杨志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