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义诊每日一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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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3日08:17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刘先生:去年我向朋友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公证,我在支付了40%的房款之后,就搬进该套房屋居住。购买当时,我认为双方是朋友,可以相互信任,为了减少转让费用就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去年年底法院突然将房屋查封了,告知我,查封的原因是朋友借款未还。我想问,当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法院是否有权予以查封?
荆建忠律师: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依据我国现行房地产管理法规,房屋买卖合同须经房管部门登记后,方可发生法律效力,并不是以是否公证为合同生效要件。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仍归属刘先生的朋友,因此,法院根据其朋友的债权人的申请,对该房财权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是依法有据的。(律师电话:13950132417) (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