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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大陆居民在台定居配偶须供500万财产保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3日09:45 中国台湾网

  中新网3月3日电台湾行政主管部门2日称,所谓“大陆地区人民在台定居或居留许可办法”内容将有重大变动。其中未来申请赴台定居或居留的大陆居民,其配偶或依亲对象,必须向台“境管局”提供价值相当于500万元新台币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保证。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据称这项措施的实行是为“避免大陆配偶来台形成社会负担,确保其来台后生活无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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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这项新改的办法称,赴台定居或居留的大陆人士,必须符合相关财力条件,如本人最近一年平均每月收入为岛内劳动主管部门公告基本薪资的两倍;或依亲对象提供在台动产、不动产逾新台币500万;或由主管机关认定其来台时,“有相当财富足以供自己日后生活无虞”。

  此外还规定,未来大陆地区居民或配偶第一次入岛时,必须要提前自备机票或船票,据说这样是方便其“涉及不法需递解出境”时使用,否则,境管单位得拒绝其入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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