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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天上人间”对簿公堂 上海夜总会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3日20:22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3月3日电(梁宗 杨金志) 由上海天上人间娱乐有限公司经营的“天上人间”卡拉OK夜总会是一家颇有名气的娱乐场所,楼顶的巨型霓虹灯闪烁的“天上人间”字样十分耀眼。不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这个“金字招牌”侵犯了北京一娱乐场所的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他们从里到外都在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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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北京长青泰餐饮娱乐公司是“PASSION”与“天上人间”中英文组合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的“天上人间”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营业范围也与原告完全相同。不仅如此,被告在经营场所外部的正面墙体和六根廊柱上、内部的价格单、电脑点歌系统、宣传名片上突出使用“天上人间”服务标识。原告认为,这是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销毁含有“天上人间”标识的牌匾、招牌、价格单等;停止使用含有“天上人间”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办理变更手续;在有关报纸上公开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我的“天上人间”是酒类商标

  被告上海天上人间娱乐有限公司原名为上海宁都酒楼有限公司,2002年11月,经工商部门核准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天上人间娱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卡拉OK服务及饮料、烟酒类。2003年1月,被告与杭州泰龙贸易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泰龙公司注册使用含酒精饮料上的“天上人间”商标。2003年7月,被告以“天上人间”为字号开设卡拉OK歌舞厅。

  被告认为,他们是以酒类经营为主,“天上人间”仅为酒类文字商标,与原告经营范围不同。且原被告之间地域相距甚远,消费者不可能造成混淆。同时,被告名称为“上海天上人间”,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合法取得的企业名称,不存在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被告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原告注册商标“天上人间”作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场所突出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

  根据工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被告既不是酒精饮料的生产厂家,也不是提供酒精饮料的餐饮公司,而是从事与原告相同的卡拉OK服务。被告在其经营场所以及营业活动中突出使用的“天上人间”,与原告注册商标字形、读音、含义完全相同,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被告以其被许可使用在含酒精的饮料上的“天上人间”文字商标作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还认定,被告将同行业中其他经营者的注册商标作为字号并予以登记使用,违背一般的商业习惯,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有规避法律、侵害原告合法权利的主观恶意,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上海二中院不仅判定被告上海天上人间娱乐有限公司侵权,还要求被告公开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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