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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知情权医院赔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4日12:48 北京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曹金良)某医院因侵害患者张某的知情权,日前被石景山区法院一审判令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0921元。

  张某是首钢某厂工人,左上肺患有肺结核。2002年8月28日,张某所在的工厂组织职工体检时,该医院给张某出具的体检结果表明张某身体“正常”。因感觉身体不舒服,张某专程赶往医院看病。医院的X线报告单明确显示:张某患有肺结核。在休假和生活受到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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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张某把给自己出示体检正常的这家医院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因体检结果不当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3286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事法律、医疗常规的要求,将真实体检结果告知对方。在体检表明确记载张某“两上肺陈旧性肺结核”的情况下却告知体检结果正常,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法院同时认为,张某在得知体检结果的第2天即到医院就诊,并未因体检结果而延误治疗时机,故其要求赔偿医疗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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