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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概念模糊?人寿保险武汉分公司被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5日07:07 荆楚在线-楚天都市报

  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蔡青通讯员梅礼成)蔡甸区一名高二女生意外身亡,保险公司只赔付了5000多元,该生父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月上旬,该案在蔡甸区法院开庭审理,至昨日,法庭尚未宣判。

  据了解,2001年9月,蔡甸区汉阳一中高二女生殷某,在报名时被强制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人寿)国寿学生平安保险,保险证上写着:保险费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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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保险金额6.5万元,其中“意外伤害”险额伍仟元,“意外伤害及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陆万元。当月,殷某遭遇车祸,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赔付了5931元。

  去年8月,殷某的父母将武汉人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赔付6万元。并称保险公司是故意混淆“死亡”和“意外伤害”的概念,拒绝向投保人赔付。

  保险公司辩称:第一个“意外伤害”是针对生命而言的。“意外伤害及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6万元”是指“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殷某没有发生住院治疗的费用,所以不存在赔付6万元的保险金。保险公司本着抚慰原告的心理,还特意多支付了931元。

  省消费者委员会投诉部负责人称,保险证上应明确无误地写明意外死亡、意外伤残赔付金额数及住院的赔付比率。该保险证上的两个“意外伤害”概念模糊,误导了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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