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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实施合同制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5日10:18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黄明辉 左楠)根据《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规定,我市将在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

  试用期不得超半年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违约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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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试用期限等。试用期只适用于除政策性安置人员以外的新进人员,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限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受聘人员为大中专毕业生的,可按见习期的规定执行。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和任务期限合同。对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应签订3年以下(含3年)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可签订中期或者长期合同;任务期限合同可按工作任务量和所需时间签订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对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订立何种期限的合同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另外,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考核合格,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四种情况可提出解聘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予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在试用期内的;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依法服兵役的。

  待聘期为两年

  在竞聘中未被聘用上岗的,列入待聘人员管理,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待聘期一般为两年,第一年发给不低于本人待聘前一年实发工资总额70%的生活费,第二年发给不低于本人待聘前一年实发工资总额60%的生活费。

  待聘人员在待聘期内,本系统或本单位提供两次竞争上岗机会,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待聘期满后仍未上岗或调离的,其人事关系可由单位委托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期间的待遇与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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