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 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分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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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5日10:18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黄明辉左楠)根据《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规定,我市将按照事业单位性质、功能和财政供给形式进行分类,对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 工资分配比例有别
财政全部供给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静态工资总额包干办法;财政部分供给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动态工资总额包干办法;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不含具有行政性收费职能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分配办法时,在人事部门调控的工资总额内,财政全部供给单位个人工资进行再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工资总额的50%,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也可以全部进入再分配。财政部分供给和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应将个人工资总额全部进行再分配。 实际工资单位决定 实施分配制度改革的单位均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办法。档案工资记载工作人员经聘任或任命的职务所享受的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当工作人员调动或退休时,应当按档案中记载的基本工资和津贴介绍工资或核发退休费。档案工资随聘任职务任职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的变动及国家和省的工资标准调整和正常晋升工资而增加。实际工资按单位分配办法执行。责任风险相一致 实施分配制度改革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收入与其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相一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后审批或确定。财政全部供给无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财政部分供给有经营性收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非财政供给有经营性收入单位负责人的工资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有经营指标或承包合同的单位,按指标和承包合同兑现工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