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弊案庭审一波三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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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6日04:26 北京晨报 | |||||||||
昨天,来自山西太原重型机械学院的年轻教师常浩和另一名女教师王贞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起诉至市一中院。 缘由:处罚决定 突然到来 2003年11月1日,常浩和王贞兰参加硕士学位全国联考。监考老师按照正常程序收了他
二人认为,考试时监考老师从未说他们有作弊这件事。于是,王贞兰选择了直接向法院起诉,常浩提出行政复议,结果被驳回。这样,他才和王贞兰一起起诉至法庭。 现场:证人证实违纪行为 昨天,王贞兰本人没有出庭。 常浩和王贞兰有没有“考场终了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作弊情节,成了被告需要证明的关键,被告当天将两名监考老师专门从山西请来作证。 监考老师徐宽鹏作证说,他并没有看见二人有“考场终了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的行为,他也没有在考场笔录中签名。“笔录签名是另一名老师签的,我是认可的。”听到此处,坐在记者旁边的几位学位办的工作人员长长地出了口气。 另一名监考老师称,她是在讲台上发现二人在考场终了时还在飞快地写,就在上面提醒考生停止答题,当时考场上还有十多名考生。 转折:原告承认违纪 在辩论阶段,常浩突然出人意料地称:“我承认我有违纪行为,但是他们的处罚程序有问题。”此语一出,举座大惊。常浩说,在考场终了时,他是将机读卡上涂得不太清楚的地方涂得更清楚一些。虽然是违纪,但是被告的处罚程序有问题,而且也不该如此重罚。 焦点:处罚程序引起争议 常浩的代理人、北京贝朗律师事务所的高明光律师说,被告在处罚时有程序上的问题。一是作出处罚时应该由两名工作人员作出,而实际情况是只有一名监考老师发现,另一名老师根本就不知道。对于作弊行为没有当场制止,作出处罚前并没有听取考生的申辩。这些程序上的问题足以否定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原告代理人同时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提出质疑,只有教育行政部门才有权对作弊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而被告只是一个内设机构。 被告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和何兵作代理人。两位代理人承认,处罚作弊的行政行为是有程序上的瑕疵,但不能因为有此瑕疵而否认处罚的正确性。两位教授说,作弊行为是瞬间即逝的行为,不可能由两名监考老师同时发现,也不可能让其他考生来证实。因此,这些瑕疵可以忽略,否则行政执法将难以实现。另外,监考老师不当场告知考生,是担心学生与监考老师发生冲突。对于学位办能否作出行政处罚,两位代理人认为,被告作为全国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单位,是有权作出教育行政处罚的。 昨天,法院当庭没有作出判决。 首席记者 赵中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