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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弱女子通过法律手段 夺回前夫125万隐匿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6日10:44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3月6日电(方剑磊、黄豁)离婚时丈夫隐匿财产250.8万元,自己却只得到家电、家具等财产的重庆市璧山县农妇刘芬,近日通过法律手段夺回了隐匿财产中属于自己的125.4万元。

  徐晓明与刘芬均系重庆市璧山县农民,于1980年相识恋爱,同年12月双方自愿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00年1月20日,徐晓明因与刘芬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笼统约定其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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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的彩电一台、音响一套、冰柜一个及组合家具等全部财产归刘所有。但是,徐晓明利用其掌握家庭财产支配权的便利,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达250.8万元。离婚后,徐晓明与一张姓女子结婚。

  刘芬离婚后发现了这些被隐匿了的财产,便诉至璧山县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在诉讼过程中,刘芬通过律师查证了徐晓明所隐匿的价值32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同时申请法院对徐晓明的其它隐匿财产根据其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取证,法院查证了在2000年徐与刘离婚时共隐匿财产达250.8万元.

  璧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徐晓明支付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中刘芬应得的部分125.4万元,判决后徐晓明的现任妻子张某不服,上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近日驳回了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大部分执行到位。

  法官点评:本案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实施后璧山县人民法院办理的最大一宗离婚后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案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的规定,离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发现的,可以在发现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本案的意义不仅仅是在于有效地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教育人们要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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