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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讨回署名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7日11:49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咸阳讯(记者于忠虎)本报连续报道的退休高工李梅光向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讨要国家科技进步奖署名权一案,历经14年的漫长诉讼,日前终以李梅光胜诉而结案。

  1983年,由于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电子枪车间生产的彩色显像管关键零件———芯柱,出现了漏气等质量问题,致使生产无法进行。当年9月,身为电子枪车间芯柱主管工艺员的李梅光接受厂方的任务,对芯柱质量问题进行技术攻关。当月26日,李梅光向厂里提出杜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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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预氧化工艺合理化建议,解决了芯柱质量问题。厂里为此发给李梅光奖金30元。1987年,彩虹厂将17项关键技术(含芯柱预氧化技术在内)改造为项目,向国家科委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在申报书完成人栏目填写的21人中,没有李梅光的名字。同年7月,该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李梅光得知申报材料未署其名后,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1991年,李梅光以要求国家科委及电子部对获奖名单进行复议而遭对方拒绝为由,将国家科委及电子部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了14年漫长的诉讼之路。本报曾经于2000年对李梅光诉讼一案艰难立案及在秦都法院一审胜诉做了连续报道。

  3月3日,省高院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做出调解书,彩虹厂愿在2004年4月3日前,向芯柱压机预氧化技术的主要完成人李梅光颁发荣誉证书,注明该技术成果是由李梅光创造的,并向李梅光补偿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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