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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维权不要迷信书面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8日01:51 山西晚报

  过分重视书面形式会出现这样的滑稽现象:尽管《劳动法》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是出于维护劳工权益的好心,但恰恰相反,一些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劳工明明和雇主存在真实的劳动契约关系,却因为不符合“书面”的要求,很难得到司法的保护。

  最好是修改《劳动法》相关条款,打破对书面形式的迷信。对非书面形式合同作出一些有利于劳动者的推定,比如将非书面劳动契约视为长期契约。这样雇主权衡之下会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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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农民工签订合同是比不签合同对自己更有利的。

  ———3月7日《新京报》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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