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维权不要迷信书面合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8日01:51 山西晚报 | |||||||||
过分重视书面形式会出现这样的滑稽现象:尽管《劳动法》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是出于维护劳工权益的好心,但恰恰相反,一些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劳工明明和雇主存在真实的劳动契约关系,却因为不符合“书面”的要求,很难得到司法的保护。 最好是修改《劳动法》相关条款,打破对书面形式的迷信。对非书面形式合同作出一些有利于劳动者的推定,比如将非书面劳动契约视为长期契约。这样雇主权衡之下会发现,
———3月7日《新京报》 (山西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