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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标工程的监督要有章可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8日07:26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罗雄

  建筑领域是现代化建设的组成部分,施工单位是建筑领域的关键环节,抓好施工单位中标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对和防止腐败的必要措施。近几年来,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正在逐步走向公开化、公正化、法制化的轨道。但是,建筑领域里的“黑洞”仍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仍然屡禁不止,以工程谋取私利的腐败案件时有发生。这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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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实现对施工单位中标工程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从建筑领域现状看,由于缺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约束,导致施工单位出现“量大利小”、“丰产不丰收”的现象。纵观施工单位承接的中标工程项目经营情况,基本上是三分之一的盈利,三分之一的保本,三分之一的亏损。而盈利的项目是单位留得少,个人赚的多;保本的项目是单位出“本子”,个人挣票子;亏损的项目是单位花钱“卖教训”,“富了方丈穷了庙”。究其原因:

  一是选定项目经理的主观随意性。从现有的监督机制来分析,施工单位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过程中,在投标文件的制作上,多数施工单位都是以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作为项目经理申报的,其合法性无可非议。但是,施工单位中标之后进场施工,却是“替身演员”粉墨登场“唱双簧”。有的人钻法律的“空子”,在“无章可循”的间隙中行使公共权力的同时,又物色和确定“权力代理人”进行权力“寻租”,再通过“权力代理人”利用手中的权力瓜分项目利润,侵占社会资源,剥夺弱势群体的利益。

  二是确定中标工程项目上缴利润指标的主观随意性。各施工单位对中标工程项目确定项目经理上缴利润指标的比例高低不一,缺乏科学性和可比性。工程项目部拖欠上缴利润相当普遍,有的承包人认为谁能拖欠上缴利润,谁就有本事,谁就是老大。有一句顺口溜这样形容会欠债的“包工头”:“奔驰洋楼大哥大,欠债有理鬼都怕”。

  三是虚列、克扣民工工资现象相当普遍。一般建筑项目预算应支付的民工工资约占工程总造价的30%,而许多项目实实在在发到民工手里的不到15%。从多数立案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来看,虚列民工工资“吃空饷”是某些项目经理转移利润、中饱私囊的手段之一。

  四是虚构建筑材料成本。一个建筑项目的建筑材料费用,约占工程总造价的60%,有的项目其中的“水分”不低于10%。建筑工程项目虚开建筑材料费发票、虚抬建筑材料价格、虚构建筑施工成本是中标工程项目利润流失的又一主要漏洞。

  五是对建筑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观随意性。由于施工单位和上级行政监督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关口前移的法规支持,对中标工程的监督管理往往是“隔靴挠痒”,对出现的问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无法收到令行禁止的效果。

  为堵住施工单位国有资产和集体利润流失的黑洞,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很有必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实现对施工单位中标工程的监督制约。

  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修改招投标法。现行招投标法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负责组织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业主而制定的,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活动缺乏约束力,因为施工单位中标实行总承包以后,组织施工活动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要通过重新立法或修改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施工单位的中标工程,从进入施工程序起,就必须再次实行招标投标,使建筑市场的监督体系更加规范和完善,使纪检监察部门和施工单位对中标工程的监督管理有章可循,从而在建筑实施环节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社会资源分配环境。

  加大改革的力度,推进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改制。国有和集体性质的施工企业要加快股份制改造的步伐,迅速实施“两个置换”,彻底解决“公众堂屋无人扫”和“崽卖父田心不痛”的弊端,尽早与政府脱钩、与市场接轨、与职工签约。只有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才有可能杜绝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等分配不公的现象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依法依规加强对中标工程及项目经理的管理。项目经理的选定,要实行公开招标制和中标公示制,增加选择项目经理的透明度和准确性,规定其提高施工单位经济效益的义务和责任;健全和完善工程项目的监控制度,对中标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往来必须纳入工程项目所在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规范资质行为,严肃查处资质“挂靠”,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作者系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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