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徽著作权归设计者享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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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8日07:51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编辑同志: 我校为了迎接建校20周年,委托一美术学院设计校徽,双方约定校徽著作权归我校所有。美术学院接受委托后,因自己的设计人员设计稿不尽如人意,又委托某广告公司的刘先生设计,但他们对著作权的归属未约定。后美术学院将刘先生的作品交给我校,我校将其确定为校徽。但是刘先生要求主张著作权,各方颇有争议。请问校徽的著作权是不是应归我校
附记:本部门法律顾问刘大华律师答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该案中,虽然该校与美术学院有约定,但美术学院并没有自己完成,而是另外委托刘先生设计,但后二者之间没有约定校徽著作权归属。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校徽著作权应归受托人刘某所有。委托人美术学院只能向刘先生购买校徽著作权后,该校才能取得校徽的著作权。本报记者(来源:长沙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