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斯亭案”后天再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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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8日09:40 天津日报 | |||||||||
邢老太继续索赔50万元胡然 本报讯(记者胡然)本报曾连续报道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拜斯亭案”,在沉寂半年多之后,将于本月10日在和平区法院再次开庭,依法继续进行法庭辩论和调解等程序。 被告观点
去年7月8日,“拜斯亭案”曾在和平区法院正式开庭一次。法庭上,被告胸科医院答辩时指出,该院临床诊断明确、采取治疗措施及时、合理,对于“拜斯亭”在国内暂停销售、使用,严格执行了国家药监局有关通知,没有过错。另一被告德国拜耳公司则认为,其一,原告没有证据能证明“拜斯亭”存在缺陷;其二,即便能证明有缺陷,原告也没能证明该缺陷与其受到的伤害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原告也没能拿出证据证明拜耳公司有过错。据此,不同意其诉讼请求,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庭审时,原被告双方的主要争执点集中在“出院后有无医嘱”、“哪些物质会造成横纹肌溶解症”以及“拜斯亭是否是致瘫元凶”等问题上。 原告主张 2001年7月12日,家住红桥区的邢老太因患冠心病、急性心肌梗塞,被送到市胸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主治医生使用了包括“拜斯亭”在内的药物。7月27日邢老太出院,医生又给开了4盒“拜斯亭”,并嘱咐病人一天服用一次,连续服用一个月后再来复查。8月13日,邢老太无法排便,被再次送到市胸科医院救治,并于当晚按医嘱最后一次服用了“拜斯亭”。8月15日中午,邢老太被送到一中心医院,经抢救脱离危险,但双下肢瘫痪。2001年底,经天津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临床法医鉴定,邢老太的伤残检验鉴定结果是七级伤残,鉴定书写明:被鉴定人邢某双下肢因横纹肌溶解症致双下肢肌瘫。 邢老太及其家属认为,市胸科医院早在8月9日就接到国家药监局“暂停拜耳公司产‘拜斯亭’”的通知,但是,医院始终没有告知原告,致使原告在“拜斯亭”被叫停后仍旧服用,并致邢老太的病情未能及时控制和治疗。此外,邢老太目前造成的损害后果与“拜斯亭”药物的副作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拜耳公司存在过错。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赔偿邢老太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贴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