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妇女维权任重道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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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8日09:52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本报记者李敏 在“三八”妇女节到来之际,妇女维权问题又一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近日,记者在采访法律援助机构和市妇联组织时了解到,在汕头,家庭暴力、性别歧视等现象依然存在,妇女维权的道路仍然十分漫长。
家庭暴力:不懂法造成受害一方胜诉难 家庭暴力虽不是丈夫殴妻的代名词,但许多调查证实,妇女和儿童是主要受害者。就汕头来说,2001年我国新婚姻法颁布实施至今,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的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共13宗,其中只有1宗受害者为男性。从这些案件分析,家庭暴力发生总体上农村高于城市,经济落后地区往往情节恶劣。近年来,城市中知识分子家庭、高收入家庭中的家庭暴力问题也呈增长势头。 专家认为,观念落后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根源。受我国几千年传统思想的影响,绝大多数人将家庭视作私人天地,将家庭暴力看作“家务事”。因此,很少有人将妇女在家庭中遭受丈夫的虐待、殴打与侵犯人身权利和犯罪挂钩。更多的女性往往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当家庭暴力发生后,为了维护自己及家庭的名声而极力掩盖,无形中给家庭暴力蒙上了一层遮羞布,使得家庭暴力事件暴露难、追究难。这些社会意识在无意中纵容了施暴者,默认了家庭暴力的存在。 另外,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蔡岱侬接受采访时表示,由于受害者不懂法而造成的取证难、胜诉难现象十分普遍。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上述13宗案件中只有2宗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蔡主任强调,我国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在总则中第一次明确写入“禁止家庭暴力”,并确立了相应法律责任及干预措施,给予受家庭暴力伤害的一方强有力的支持。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受害者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到医院验伤,两者缺一不可,这样才能留下有效证据,便于将来向施暴一方索赔。 侵害女工劳动权益:性别歧视是根本原因 “性别歧视是造成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侵害的根本原因”,许多法律工作者这样分析。当前,还有一些企业肆意提高女性就业门槛,把招工变成了“选美”,避开生育期使用女职工的黄金年龄段,减员中女性优先,且年龄提前于男性,甚至有的单位劳动合同中竟出现不允许女职工怀孕的条款,如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就被解聘回家。另外,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履约率低。有的企业虽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女职工特殊保护及社会保险内容。 近日,市妇联、金平区妇联、市普法办等单位在升平区工业园举办“关爱外来女工”的法律知识讲座。在这个讲座上,市法援中心蔡岱侬主任特别提醒,女工在求职时要“多个心眼”。特别是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自己应得的工资不被拖欠,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妇女维权:须靠法律支持和社会合力 维权是妇女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各级妇联组织通过拓展法律援助通道、信访通道、妇女参与司法审判等“通道”,有效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今年我市就有2个集体,4名个人获省妇联系统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称号。 从2001年7月起,我市设立了“汕头市法律援助中心妇女权益部”、“法律援助咨询联络点”,每月15日由市法律援助中心派专职律师到联络点,为来访妇女群众解答法律问题,对符合受援条件的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去年,市妇联又与公安机关联手,在镇(街)一级建立“妇女维权服务站”,在社区居委会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点”,切实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除了通过法援机构,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还可通过信访途径寻求帮助。目前,我市已经建立健全三级信访网络机构,市妇联设立“信访接待室”,由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并在“汕头妇女网”上设立信访信箱,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投诉和咨询渠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