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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真空” 我市全国人大代表提交议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8日09:52 大华网-汕头日报

  本报讯(记者洪悦浩、李凯)名牌商标有极高的声誉和价值,是商场角逐的“神兵利器”,如何维护好这一品牌形象,是众多商家企业关注的焦点。但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程序存在“真空”,不少企业在商标专用权遭受侵犯时,想打官司却不知道应该走进哪一级法院的门,不知道遵循什么司法程序,无法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一问题引起了我市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并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提交有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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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汕头市委、市政府品牌兴市战略的实施和企业素质的逐步提升,汕头商标注册保持强劲增长势头,去年全市新申请商标注册3398件,新核准注册商标1957件,累计有效注册商标20207件,已拥有“中国驰名商标”2件、“广东省著名商标”33件。近期又有17件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与此同时,我市企业家的商标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汕头市工商联会长、汕头大印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郑定平向记者透露,他在会上提交《关于对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司法程序的议案》。他表示,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大力实施和发展商标战略,将有利于增强国家经济实力,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我国加入世贸,对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在这方面,我国于2001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已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作出了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须通过立法形式加以解决。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其依据是《商标法》第十四条。该条款明确指出,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通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个途径来实施。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目前只有行政认定有较具体的操作方法,而司法认定至今仍未见到具体的实施办法。在行政认定上,国家工商总局于2003年4月17日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具体规定了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及程序,其主要原则是“主动申请,个案认定,司法终局,被动保护”。这使申请人在行政认定的操作上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轮廓。相比之下,司法认定在程序上缺乏明确的条文规定,因此当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请求司法认定时,不知道该找哪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也不知按什么具体司法程序办理,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郑定平代表认为,高院应该尽快制定和完善驰名商标认定的司法程序,以解决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不足的问题。他提出建议,一是驰名商标认定的管辖地域,哪一级法院可以认定驰名商标,法律应予明确。二是明确司法认定应该配套哪些具体的程序和规定,使当事人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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