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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厅如何为所播曲目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8日12:57 今晚报

  主持人语:从近日起,北京市的两家律师事务所受众多中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委托,联合国内数十个城市的众多律师拉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维权行动,矛头指向成千上万家娱乐场所。自3月1日起开始向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卡拉OK经营者发送《律师函》,要求卡拉OK经营者停止擅自使用中外权利人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卡拉OK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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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律师也加盟此次活动,天津数家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即将收到一份要求为所播曲目“埋单”的《律师函》。据悉,北京、上海的一些法院已经开庭审结了一批此类案件。看来,卡拉OK的经营者正面临着法律的“诘问”。与此同时,另一个问题随之产生,当卡拉OK经营者为所播曲目埋单之后,他们是否会涨价?而在“维权”和“涨价”之间,我们又该有一个怎样的“集体意识”?这些问题是我们此次要讨论的内容。吴阿娟就“歌厅经营者为所播歌曲埋单”说一句

  刘洪杰(主任 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

  上街购物、吃饭、喝咖啡付费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如果要向经营者收取咖啡厅里所播放音乐的使用费,也许有人会认为是“大题小做”,但这恰恰体现的是对著作权保护的意识。我们应该懂得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包括智力劳动成果,所以,律师们掀起的维权行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张战华(天津法官 中国法学会会员)

  卡拉OK经营者向著作权人埋单绝对是一件好事,它对促进著作权的保护、繁荣歌坛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国家对著作权的保护主要由行政机关来行使职权,在行政机关对这件事情没有足够的重视并用立法予以阻止的情况下,依靠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侵权问题,这种想法是有些天真的。我国有这么多歌厅都在大量无偿使用他人作品,而提起诉讼进行维权又是需要成本的,证据用常理判断就知道也是很难取得的,所以,官司打起来有风险。另外,受托机构在起诉时,一般会选择规模较大的公司,因为小的公司不怕败诉,他们想的是“法院又能奈我何”。所以我认为,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还是要通过立法、通过行政机关来解决。

  李铮敏(中法网网友 浙江杭州湖畔莲花港)

  卡拉OK作为营利性的娱乐机构应该为所播曲目埋单,但应先把源头规范好了。我有这样一个设想,可直接由文化部牵头统一控制一个合法的卡拉OK曲目库,每首曲目制定一个合理的价格,而后卡拉OK经营者可以从中自由挑选。卡拉OK娱乐场所是否会因此“涨价”?

  杜咏梅(中法网网友 北京华源恒通水资源公司)

  我认为,这种情况肯定会出现的,“羊毛出在羊身上”,除非国家出台相关的税收扶植措施等,否则向消费者转移成本就是大多商家的选择了。

  董建华(中法网网友 武汉铁路房地产总公司法律顾问)

  我想,埋单后,为了保持原来的利润水平必然会出现向顾客转嫁成本、提高费用的情况。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肆意违反法律、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理由。我们该怎样看待“维权”和“涨价”?

  梁仁壮(中法网网友 中国普法网)

  其实,就在我们的生产生活中便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相对有形财产权而言具有隐蔽性,不具备一定法律常识的人很容易忽视它的存在。因此,我们自身应当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最终要实现的“集体意识”是,将自动为他人的“知识产权”支付报酬看作和在商场购物付费一样理所当然。

  潘强 张振海(律师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关于卡拉OK的经营者支付报酬后是否“涨价”的问题,我想,如果经营者本着平和的心态,大可不必将这提高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尤其是现阶段我国版权报酬收取还很低。至于消费者,如果遇到经营者“涨价”的问题也不必抱怨,因为卡拉OK厅本身就是高消费场所。如果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能够意识到,自己多付出的一点正是促进了我国的法制建设,尊重了他人的劳动成果,那么,心里也是该感到自豪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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