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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兴打猎去 击伤好友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9日12:47 今晚报

  本报滨海讯 (见习记者孙倩琳通讯员王克远高景泉)刘某和姜某结伴打猎,兴尽而归时,刘某猎枪突然走火将姜某击成重伤。日前,汉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41岁的刘某家住汉沽区,被捕前是某工厂工人。2002年10月28日刘某应朋友姜某等人之邀,携带自己私藏的制式猎枪一支,与姜某等人驾驶小货车,到汉沽区营城镇双桥村海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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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猎。下午2点左右几人准备返回时,刘某往汽车驾驶室存放猎枪时,突然枪支不慎走火,击中坐在驾驶室内的姜某右胸背部。刘某及众人赶紧将姜某送到医院救治,并积极筹资为姜某治伤。后刘某主动投案。经法医鉴定,姜某为重伤。同时《天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书》证实刘某所持猎枪具有杀伤力。

  汉沽区法院认定,刘某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新闻链接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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