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头撞出老太八级伤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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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02:19 新闻晨报 | |||||||||
员工闯祸单位有责 记者葛志浩 晨报讯年届七旬的刘老太终于明白了什么叫意外之灾。好端端地走在路上,竟被一个20多岁小伙子撞成八级伤残。为此,她将小伙子及其单位一起告上了法庭。昨天下午,长宁
意外发生在去年的5月15日上午,刘老太出门后路过茅台路上一专线公交车的终点站时,与突然跑出调度室的该公交公司员工魏某相撞,刘老太当场倒地无法动弹。见状,魏某问清老太住址将其背回家中。 因刘老太感觉浑身疼痛到医院一检查,发现自己全身多处骨折。一个多月后,刘老太病愈出院,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她已是八级伤残。刘老太于是将魏某及其所属的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7万余元。 庭审中,两被告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但魏某提出,由于自己是在工作中致老太受伤,因此责任应由单位负责;而公交公司则表示,魏某虽为本单位职工,但事发当时他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若有责任,当然要由魏某自己承担。 面对赔偿责任,两被告始终互相推诿。对此,昨天下午长宁法院认定,原告受伤是魏某未尽注意义务所致,理应承担民事责任;此外,由于事故发生时,魏某正在从事岗位活动,因此其所属单位也负有一定责任,遂判定魏某赔偿刘老太医疗费及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48204.61元,相关公交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