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不知“朋友”身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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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02:19 新闻晨报 | |||||||||
4万元货款杳如黄鹤 通讯员李学兵记者吉建富 晨报讯别人欠了自己4万元货款,可在此后整整3年半的时间里,张先生始终无法索回这笔钱,这成了张先生最大的心痛。日前,张先生手持证据将对方告上法庭,可最终却被杨
张先生与李某本为生意上的朋友。1999年7月20日,李某为欠张先生的货款写下一份承诺书,保证在一周内一次付清欠张先生的货款10万元。可是后来李某仅仅付了6万元,剩下的4万元就成了“海市蜃楼”。从此,张先生开始了漫长的讨债路。2001年,张先生向虹口区法院起诉李某,可当时李某又信誓旦旦承诺在2002年春节前保证还款,张先生相信了李某,就向法院撤诉。可是李某的承诺又一次成了空头支票。 2003年,张先生再次向虹口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法院发现张先生提供的李某住址在杨浦区黄兴路某弄,按照法律规定,案件只能移送到杨浦法院。杨浦法院接到案件后马上按照该地址送达传票,谁知一调查,李某早已离开此地半年了,法院赶快再到派出所去查该404室户籍资料。如果能查实李某的户籍,就可以给李某公告送达传票后缺席审判,然而404室无任何户籍登记记录。 民诉法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就是说要有被告具体的姓名、住址,而张先生却无法提供李某具体的住址,连户籍也不能确定是哪里的。法院只能给张先生一定的时间让他继续查找李某的下落。但是张先生后来打听到的却是“李某似乎是到江西去打工了”,但偌大的江西省怎么能找到李某,况且还是“似乎”。法院无奈之下,只能按照民诉法规定,驳回了张先生的起诉。 | |||||||||